【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最近原因原則】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9 23:03: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最近原因原則

 

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必須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確由該行為所致;

 

若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無因果連絡關係,縱被害人受有損害,亦不得請求賠償。

 

而刑事上以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之實質犯,其成立亦以被告行為對犯罪結果,在事實上具原因力為要件。

 

結果之發生,由於某單一行為,而具有原因力者,其因果關係較易確定;

 

倘於一行為外,尚有他行為或事實,均為結果發生之條件,彼此間又關連結合,其中究以何者為發生結果之原因,學者間自來頗多爭論。

 

我國就因果關係認定之標準,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而英美法則依最近原因(ProximateCause)原則,謂:於二以上原因造成結果時,以其中最近原因,為結果發生之法律上原因,從而定其因果關係。

 

屬最近原因之行為,雖不必在時空上,居損害發生之最接近前置關係,但損害必須係依該行為自然持續發展趨向,在未受任何有效介入原因阻斷下,所導致之一定結果;

 

且損害須在客觀上為行為人所能合理預見。

 

認係該不法行為之自然後果,始足成立因果關係。

 

例如某甲為仇家某乙槍殺重傷垂死,送醫急救,卻因醫師某丙診療不當,遂於當夜死亡;

 

某乙之行為不因丙之過失介入,而切斷其與甲死亡結果之因果連絡關係是(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31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5 14:57 , Processed in 0.093749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