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著作權】 著作權與專利權都是無體財產權,二者皆以人類無形的智能創作物為對象,惟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只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即可,而不必具有新穎性(Novelty)。
著作權,係就著作物之利用所承認之權利,所謂著作物必須是表現思想、感情而屬於文藝、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圍,而且著作權所保護之對象是作品內構想(Ideas)與事實(Fact)所用的言語(Language)、闡發(Development)、處理(Treatment)、安排(Arrangement)及其順序(Sequence),構想與事實本身則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
著作權保護之客體(範圍),依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包括文字之著譯、美術之製作、樂譜、劇本、發音片、照片或電影片等。
在外國著作權多因創作完成而自動取得法律上之保護,但我現行法規定須向主管官署註冊始可取得著作權。
著作物之註冊由內政部掌管,該部對於依法令應受審查之著作物,在未經法定審查機關審查前不予註冊,致實際上作品多因未辦註冊,致未能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按作者對作品所享有之著作權,在法律上具有雙重意義,一方它是著作財產權,即享有獨占複製之財產上利益,他方又包含著作人格權,即享有以人際利益之保護為內容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包含複製權、出版權、開演權、演述權、播送權、錄音權、實施權、展覽權、異種複製權、翻譯權、編輯權、改作權等權能,其範圍遠較版權為廣泛,一般所謂版權實乃著作權之誤。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三種。
即使著作權讓與他人,原著作人仍享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較一般財產權富於公共性,除其保護有一定期間(在我現行法原則為作著終身及其死後由其繼承人享有三十年)之限制外,各國法律往住承認合理使用之原則,即一般公眾在適當範圍內,可利用他人之著作物。
在一定情形下又設有強制授權制度。
此外,著作權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時,著作權消滅,著作物成為公有,任何人可加以利用,但仍不得將其竄改、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
(楊崇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