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欽定憲法】 君主以獨斷之權力,制定憲法,頒布施行,而未徵求國民或其代表同意者,謂之欽定憲法。
欽定憲法制定之機關為君主,此時君主之權力,無論如何,至少在理論上,為至高無上,所謂國家主權者。
其制憲之動機,無論出於自動,抑出於被動,最重要之意義,即制憲之責,純由君主自負,他人不能代替。
縱令該憲法實係預經某種團體先行議定,惟此種團體,亦不過受君主之命,代為擬訂,名義上仍由君主自己負責,須經其核准,方為有效。
如西元一八一四年法王路易(Louis)十八所頒布之憲法、一八四八年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所頒布之憲法、一八六一年義大利之憲法。
日本明治維新之時,方由封建國家過渡為中央集權之國家,故為國家統一起見,不能不把權力集中於君主。
因此之故,一八八九年日本明治憲法,就是由天皇委任臣僚起草,由天皇決定頒布施行,未曾徵求民意機關之同意。
此種欽定憲法,自第二次性界大戰日本無條件投降,至一九四六年頒布施行新憲法之後,今日已不存在。
我國清末宣統三年(一九一一),愛新覺羅氏鑒於民氣激昂,乃頒布十九信條以偽示立憲之誠意,不僅為期過遲,而且讓步亦不?
徹底,所以未能挽救其惡運。
此類憲法,大都是由專制而進於憲政之產物。
獨裁君主,一方為適應時勢之需要,不得不自行限制其權力,而他方為保全其無上之尊嚴,對於憲法之制定及頒布,不願與人民協議,故以欽定之方式頒行。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