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創制權】 創制權,乃人民得以法定人數之連署,提出法案,請求立法機關制定,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利。
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複決權同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權。
關於創制權之制度,大體上得為如下三種分類:一、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
前者法案不經議會而逕由公民投票表決;
後者法案先交議會討論,若議會通過即成為法律,如遭否決或修正,則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二、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
前諸只提出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條文;
後者則須附具完整之條文。
三、憲法創制與法律創制: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
前者得對憲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
我國法制,人民有創制權,為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
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創制以修改憲法(暨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創制(暨複決)中央法律之權,由國民大會行使,又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觀之,得由人民直接立法者僅限於地方自治法規而不及於中央法律。
惟以省縣自治通則及有關人民創制(複決)(兩)權行使之法律迄未制定(憲一○八Ⅰ、一三六),故人民行使創制權之程序及方式,日前尚難臆測。
國民大會之修改憲法權,可歸諸憲法創制、條文創制及直接創制,其創制中央法律權,則為法律創制及原則創制。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