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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創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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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9 22:51: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創制權

 

創制權,乃人民得以法定人數之連署,提出法案,請求立法機關制定,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利。

 

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複決權同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權。

 

關於創制權之制度,大體上得為如下三種分類:一、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

 

前者法案不經議會而逕由公民投票表決;

 

後者法案先交議會討論,若議會通過即成為法律,如遭否決或修正,則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二、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

 

前諸只提出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條文;

 

後者則須附具完整之條文。

 

三、憲法創制與法律創制: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

 

前者得對憲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

 

我國法制,人民有創制權,為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

 

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創制以修改憲法(暨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創制(暨複決)中央法律之權,由國民大會行使,又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觀之,得由人民直接立法者僅限於地方自治法規而不及於中央法律。

 

惟以省縣自治通則及有關人民創制(複決)(兩)權行使之法律迄未制定(憲一○八Ⅰ、一三六),故人民行使創制權之程序及方式,日前尚難臆測。

 

國民大會之修改憲法權,可歸諸憲法創制、條文創制及直接創制,其創制中央法律權,則為法律創制及原則創制。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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