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8 10:19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漢堡規則】
漢堡規則,是西元一九七八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送會議,在西德漢堡市所通過的國際公約,全名為「一九七八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送公約」。
按公約生效條款規定,通過之後尚須有二十個國家批准認可後始生效力。
目前,雖已有埃及等少數國家批准認可,但其能否如願地取代國際社會通用的海牙規則或威斯比規則,則尚須等待一段時間。
漢堡規則對於規範海上貨物運送言,大幅度地增加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等當代海運規範中運送人的責任。
公約之「公同了解」明白規定:「運送人在本公約下的責任,是以推定過失或疏忽的原則為基礎。也就是說,通常舉證責任由運送人負擔。」
從此,廢除原先海牙規則中讓貨主最不平的第四條全部十七款免責條款;
增列運送人對其管領期間貨物之喪失、毀損及遲延負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但運送人若能證明其已盡所有合理的、可能的方法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可以免責。
惟對於因火災、牲口運送所生之喪失、毀損及遲延,其舉證仍由請求人負擔。
同時,運送人對於海上救助之合理措施,不負賠償責任。
除了加重運送人責任外,規則區分訂約運送人與實際運送人;
許可「甲板裝載」;
承認「免責函」;
以「記帳單位」(特別提款權)作為賠償計算的單位;
放寬時效與賠償請求權行使之要件,基本上已脫離海牙規則之責任形態,對貨主利益保護漸趨周全。
(張東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