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綜合所得稅】 所的稅(IncomeTax)之定義,美國以海格(Haig)及西蒙(Simons)為開端。
依照海格的解釋,他認所得是「一定期間內滿足一己欲望之能力的增加或添附,而以金錢或能以金錢估價者為限」。
西蒙則認為所得是消費及淨值變動之代數和。
以上二者對所得之定義,可以溯源自德國的項茲(Schanz)及瑞典的戴維生(Davidson)之學說。
個人所得稅,富有伸縮、公平、累進、普及等優點,亦就是在各種稅收中最公平、最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在直覺上認為是幫助政府財政之能力的最佳指標者。
淨所得為衡量個人對於經濟資源支配能力之準繩,所得稅已演變成當今世界各國租稅的骨幹。
雖從整個所得稅發展史上觀之,自所得稅實施以來可說是毀譽參半,爭論亦多,但所得稅仍占總稅收最高比例者。
所得稅是對納稅人所得,行使直接徵課,因其方法不同,約可區分如下:一、分類所得稅;
二、綜合所得稅;
三、分類綜合所得稅;
四、混合所得稅;
五、推測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UnitaryIncomeTax),指對每一個人一年當中綜合所得的總計。
依據我國稅法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寬減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故我國現行的綜合所得稅是按個人全年各類所得綜合的總額,減除免稅額、寬減額和扣除額後的餘額,用累進稅率核計課徵的稅。
我國對綜合所得稅繳納人之規定如下:一、在國內居住而有我國來源所得的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法定免稅額、寬減額和扣除額總和時,都應該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二、非國內居住的個人,而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該分別就源扣繳所得稅,並於離境前向國稅局申報綜合課稅。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括下列九類所得,應合併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金和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撈、畜牧、森林花木、採掘礦石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金或給與;
九、其他所得。
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兩種,每年度所得在次年二月一日到三月三十一日辦理申報。
一、綜乙申報書:適用於全年所得總額中,有一半以上是薪資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的人。
二、綜甲申報書:適用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有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租金及權利金或其他所得,合計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人。
(吳永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