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工學●航路】 航空通路,通稱為航路(AirWay),乃經國家民航主管機關所畫定適用於航空器空間航行之通路。
航路的畫定包括航空器進入及航離航空站的路線、高度、標誌、信號及通信方式等規定,俾空航人員共同遵守,以維持航行秩序與安全、通暢,通常由政府依法令公布實施。
例如為保持航道通暢安全,我國航空法規定:「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週之建築物、燈光及其他障礙物,交通部得依照飛航安全標準,會同有關機關加以限制。
前項飛行安全標準,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核定公告之。」
(航空三一)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週有礙飛航之物體,得由民航局依照前條飛航安全標準通知物主限期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燈及標誌。
前項有礙飛航之物體,如於前條飛航安全標準訂定公告時已存在者,其拆遷由民航局給予合理補償。
(航空三二)關於航空人員,不遵照指定之航道及高度飛航者,照規定應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確保飛航秩序與安全。
我國交通部另曾頒布飛航規則,明訂在飛航前機長須熟習備用航路(線)及備用機場之選擇。
並列舉保持航道交通秩序之「飛航優先權」。
凡有優先權之航空器,應保持航向及空速,提高警覺,防止構成與其他航空器互撞危險之責任;
凡避讓之航空器,應按下列規定遠離其他航空器,並避免在其上下或前方通過,否則需有足夠之安全隔離,藉以維持航道上交通秩序與安全。
下列各條即航路上的交通安全規則:一、對頭接近:當航空器對頭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各向右方偏航相讓。
二、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以近似高度交叉接近時,應即避讓,並共同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動力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應避讓飛艇、滑翔機及氣球。
(二)飛艇應避讓滑翔機及氣球。
(三)滑翔機應避讓氣球。
(四)用動力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應避讓拖有其他航空器或物體之航空器。
三、超越:當航空器欲超越另一航空器時,被超越之航空器,有飛航優先權,故航空器無偏昇、降或平飛,均應向右方避讓,而後超越之,未至完全超越及到達足夠之安全距離前,無論相關位置如何改變,超越之航空器,仍應負避讓責任。
四、降落:在空中、地面或水面活動之航空器,均應避讓在降落中或在機場航線第五邊進行降落中之航空器。
兩架以上之航空器,同時接近同一機場,準備降落時,其高度較高者,應避讓高度較低者。
又緊急危難之航空器,有最高優先之飛航及降落權。
航路或航空通路的畫定,係為維持飛航起飛、降落等秩序、安全與通暢等原則。
其有關細節,委由國家航管機關,如民航局等,參照世界通例,擬具法規公布施行之。
(謝力中)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