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罷免權】 罷免權,是人民對於其所選出之人員,在其任期屆滿前舉行投票,以決定是否令其繼續任職,或立予免職之權利。
此項權利,一般稱為直接民權,中國更以之與選舉、創制、複決等權並列,稱為人民的政權。
就理論言,人民既享有選舉權,自應擁有罷免權,而後選出與召回之權,斯能相輔而行。
就實際利益觀之,消極方面可使選出人員有所顧忌,進而減少專斷、營私、舞弊等行為;
積極方面可促使選出人員努力工作。
故瑞士及美國各州,早有罷免權的實施。
吾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是罷免權為中國憲法所確認。
罷免權的行使,約有三種制度:一、適用於議員、代表等之罷免制。
此制又分為兩類:(一)為僅適用議員個人的罷免制;
(二)為適用議會全體的罷免制,瑞士稱為國民解散權。
二、適用於行政官的罷免制,中國總統、副總統為間接選舉,其罷免權屬於國民大會。
三、適用於法官的罷免制,惟影響司法獨立,不為一般人所贊同,行者甚少。
為防止罷免權之濫用,多設有限制:一、就職期間之限制,美國各州通常規定,非於其就職經過六個月以後,不得提出罷免案。
二、高額人數與聲請次數之限制。
三、限制聲請罷免者繳納相當保證金,同時提出候選人,使罷免與重選同時舉行,如不能獲得多數通過,即沒收其保證金。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