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教育●學位授予】 學位之授予,依據學位授予法,該法於民國二十年四月公布,其程序已在大學法之前,因大學法於三十七年一月始行公布,其情況已超出一般常規。
該法自公布後,業經四次修正,目前實施者,為六十六年二月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
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特殊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凡合於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或合於大學法得准提前畢業之規定,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受有學士學位之學生,經考入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並完成應修課程及論文,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所提出為碩士學位候選人,並授予碩士學位。
受有碩土學位之學生,經考入大學院校研究所博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並完成應修課程及論文,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各該院校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並經教育部組織之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及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即通常所謂之國家博士。
然法雖早有明令規定,但我國碩士及博士之授予,直至四十三年修正學位授予法後,始鼓勵各院校設置研究院所,正式授予此兩級學位。
至於榮譽博士學位之授予,由教育部指定歷史悠久、成績優異,並設有研究院所之大學授予之。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由授予之大學校長,提經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審定後授與之。
惟學位授予法,刻又在修訂中,將來博士學位可能改由學校授予,以及成績優異兼修他系課程者,可能授予雙學士等,均在研議中,目前同等學力已准許報考研究所。
(司馬融編)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