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9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農學●山坡地利用】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6 08:4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6 18:2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農學●山坡地利用

 

山坡地是指其有傾斜及高程的土地,可用度數或百分比表示。

 

臺灣以往曾將標高(海拔高),一百公尺以上的土地泛稱為山坡地,根據民國六十五年頒布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規定:山坡地的範圍是除國有林外,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尺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的土地。

 

山坡地的農業利用,必須按照土地本身的特性或適用限度來經營,才能兼顧開墾增產和增進土地生產力,也才能保育土地資源維繫永續的生產。

 

依據政府公布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山坡地的等級分成六級:一至四級地為宜農牧地。

 

適宜做農耕,即農藝、園藝和畜牧經營利用的土地;

 

五級地為宜林地,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及植生覆蓋的土地;

 

六級地為加強保育地,不能做農牧林利用,必須實施特殊保育處理的土地。

 

一至四級土地做農耕時也需要實施適當的水土保持處理。

 

山坡地的利用除供農牧事業的發展外,亦宜妥善規畫做多目標的利用如都市發展、社區住宅、工業區、風景遊憩及自然保護區等。

 

山坡地的開發利用,需要適當的水土保持措施,以防止土壤沖蝕及洪水泥沙災害,確保土地及水資源的良好品質。

 

(廖綿濬)山坡地,一般人都云山地。

 

惟山地有宜林地、宜牧地及宜農地之分。

 

而山坡地之利用,則指宜牧地及宜農地而言。

 

臺灣山坡地佔全臺灣土地面積三分之二有餘,但山坡地之可利用者,則無此數。

 

臺灣全省總面積為三五、九六一平方公里。

 

早在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第十七次會議中,關於臺灣的山坡地開發,先總統蔣公即有如次之言:「山坡地之保育與利用,我已迭次提及,應設法趕快進行。臺灣三分之二以上土地,都是山坡地。如果對山坡地不計畫開發利用,我們的建設不能算是成功。」

 

關於山坡地利用,照上所言,要計畫開發利用之外,還要計畫保育利用。

 

而且保育與開發二者,保育更為首要。

 

此所謂山坡地之保育,有兩大涵義:其一為保育土壤,亦即是保護國土;

 

其二為保育水源,亦即是保護國本。

 

要知土壤不予保持,則土壤流失,即是國土流失,在臺灣則是土入於大海。

 

要知水源不予保護,則水源枯竭,即是河流枯竭,在臺灣則地成為沙漠。

 

其嚴重性,實屬易知。

 

故言山坡地之開發利用,必須兼顧山坡地之保育。

 

亦即是以水土保持為本、為原則、為著眼點。

 

此所謂以水土保持為本之意是:如果山坡地開發利用,妨礙水土保持,即須斷然加以禁止,不可圖謀近利。

 

所謂以水土保持為原則之意是:如果山坡地開發,有助於水土保持,即可審慎予以規畫,以期永遠之利。

 

所謂以水土保持為著眼點之意是:如果山坡地之利用,雖無妨礙水土保持,但仍須著眼於水土保持之終將受損,故必須一面利用,一面保育。

 

俾獲利用之長效,又獲保育之巨功。

 

山坡地之保育與利用,必須打成一片,密不可分。

 

此外,山坡地之利用與開發,與環境保護、國土美化,以及生態系統(EcologySystem)等,亦有密切之關係,不可忽視。

 

就保育利用上言,先總統蔣公先提保育,再說利用,其意義實至為重大,此乃明言我國之土地國策,第一是山坡地之保育,其次方是山坡地之利用。

 

以目前中橫公路上梨山一帶而言,在那裏栽植落葉果樹,實應為「造果林」把果樹當成林木,而非僅「種果樹」,故宜以草生栽培與密植為原則。

 

其他各處山坡地之利用,或作成平臺階級,甩水平式、內斜式及外斜式:或用戀風草、天竺草、南非鴿草等作成草帶;

 

或則作成山邊溝,種植白須草(Bahigrass)等,可視情形而定。

 

(程兆熊)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78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7 03:46 , Processed in 0.984368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