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0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調查權】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6 08:32: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調查權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有調查政府各機關工作之權,因此,調查權可視為監察權的一種附帶權力。

 

我國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文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劫,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此三條文,可謂為監察院行使調查權之憲法依據。

 

一、關於調查權之性質:(一)調查權具有強制性:依據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覆。」

 

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二)調查權兼具政治性及司法性:調查權,在英美而言,兼具政治及司法兩種性質。

 

故學者認其介於質詢權與彈劫權之間,而兼具質詢權與彈劫權之性質。

 

因為質詢權為國會議員用以強使政府官吏對於特定事項予以特別之注意,或將某一事項予以公開,使政府官吏不得不對該一事項負其責任。

 

故其作用顯係政治性。

 

至於彈劾權乃國會之司法權,係對高級官員違法之制裁以濟司法之窮,其屬司法性自不待言。

 

(三)調查權為工具性:憲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

 

此三條條文,皆明示調查權為行使監察權之必要手段,亦即彈劾、糾舉、糾正等權之工具。

 

二、關於監察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除審計機關所掌審計事項之調查外,可因其實施程序不同,而大致分為三種。

 

(一)行查:所謂行查,即是由監察院行文委託其他機關代為調查。

 

(二)自行調查:監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後,不待輪派而自行調查,或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而自動進行調查,稱為自行調查或自動調查。

 

(三)派查:監察院為調查人民書狀所訴事項,而輪派委員或指派職員進行調查,或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而推派或輪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均稱為派查。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20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5 14:40 , Processed in 0.078124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