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臺灣省議會】 臺灣省議會遞邅至今,可分為三大階段:自民國三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四十年十二月十日,為臺灣省參議會階段,其職權屬於省政咨詢機關。
自四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四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階段,漸進為臨時性之政權行使機關。
自四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今,為臺灣省議會階段,其運作乃漸具議會之規模。
一、臺灣省議會之組織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但由於省縣自治通則及省自治法,因國家遭遇特殊狀況,至今未經頒布,暫以行政院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之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省議會議員由縣市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依人口以每縣市選舉省議員一名,其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每滿十五萬人增選一名為標準,餘數達七萬五千人以上者,並得增選省議員一名,但各縣市應選出省議員名額一達四名以上者,至少應有婦女一名。
至於山地同胞應選出之名額,係由各縣市平地山胞一聯合選舉省議員一名。
各縣市山地同胞聯合選舉省議員二名。
二、臺灣省議會之職權行政院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省議會之職權:(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法規。
(二)議決省預算及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議決省政府提議事項。
(六)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臺灣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其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臺灣省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呈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省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照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又臺灣省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省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對審議省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駐省審計首長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查。
臺灣省議會開會時,臺灣省政府主席有向省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省議員有向省政府主席及各廳、處首長質詢之權。
三、臺灣省議會之會期及議事臺灣省議會定期每六個月,由議長召集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以不超過八十日為限,省議會開會時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會議時應有全體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陳陽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