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德文●德國政府體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分裂為東、西兩部分。
東德受蘇聯的控制,建立共產政權;
西德則在英、美、法盟國的指導下,於西元一九四九年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TheFederalRepublicofGermany)。
制憲會議期間,鑑於國土的分裂,因此新憲法稱為基本法(Grundgesetz),做為國家統一之前西德在過渡時期的根本大法。
基本法大體上承襲一九一九年威瑪(Weimar)憲法的精神,在聯邦主義的架構上,實行議會內閣制:一、聯邦制度:依據基本法的畫分,聯邦(Bund)及各邦(Lander)有其權力範圍,聯邦權採取列?
的方式,凡未經列?
者均保留給各邦所有。
但是,由於財政規畫權屬於聯邦,以致各邦的財政置於聯邦的控制之下,加上聯邦與各邦的共有權力,聯邦得以規定統一原則之權,造成聯邦的權力凌駕於各邦之上,使得西德集權的成分超過分權的成分。
二、聯邦的組織結構:德國的中央政制採行內閣制,由總統提名內閣總理,組織政府向國會負責。
(一)聯邦總統(BundesPrasident):為名義的國家元首,而非政府的領袖,由國會眾議院議員及各邦議會選出同額的代表所組成的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選?
產生,任期五年,連選只得連任一次。
總統雖然有權提名內閣總理的人選─通常為眾議院多數黨領袖或者能組成聯合政府的政黨領袖,但須經眾議院多數同意才能任命之。
總統不負實際政治責任,有關法令的公布與處分,須經總理或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因此,總統完全居於虛位元首的地位,除了名義上的職權外,個人不能有所主張。
(二)內閣:聯邦政府的決策權在於總理(Bundeskanzler-chancellor)及其內閣。
內閣閣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之。
基本法規定總理決定一切的施政方針,加上德國的政治傳統,以及總理的政黨領袖的身分,使得總理的地位突出,而閣員則成為總理的部屬。
不過,在現行多黨體制聯合政府之下,總理必須進行政治協商而不能專權獨斷。
聯邦政府必須向眾議院負責,眾議院固然得以通過不信任案,逼迫內閣辭職,但總理亦得請求總統解散眾議院,進行改選,以資對抗。
為了安定政局,防止流弊,關於倒閣權及解散權基本法有新的設計:即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須另外選出繼任的總理;
而總理因眾議院不通過信任案而請求總統解散眾議院時,眾議院如果能在二十一日之內選出繼任的總理,則總統只能任命新總理,而不能解散眾議院。
(三)國會:為配合聯邦制度的需要,西德國會採兩院制,由眾議院(Bundestag)及聯邦院(Bundesrat)所構成。
眾議院議員四百九十六名,任期四年,以多數代表與比例代表的混合選?
制度選?
產生。
另外,西柏林議會選出二十二名代表參加,但無總理選?
權及議案投票權。
眾議院代表人民,為國會的主體。
由於聯邦權的龐大,所以眾議院的立法範圍相當廣泛,工作非常繁重。
聯邦院代表各邦,由各邦政府各派遣三至五名的代表所組成,無任期的限制,現有四十一名代表,另外,西柏林派四名觀察員參加。
兩院的立法權各有千秋,凡是全國性質的立法,眾議院有絕對的權力,聯邦院只有擱置權;
至於事關各邦利益的議案,非經聯邦院的同意,不能成為法律,亦即聯邦院對這類法律案擁有否決權。
因此之故,內閣雖然不對聯邦院負責,但內閣的政策也必須尋求聯邦院的支持與同意。
此外,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負責解釋憲法,制止政府的違憲行動。
憲法法院有法官十六名,任期十二年,由國會兩院各選出一半。
(盧修一)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