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德文●德國法】 德國法,源自日耳曼民族的各種部落法(Stammesrecht),乃至不同的地方法(Landrechte),原偏重於習俗,涉及農民生活規範,具有濃厚的道德觀念及團體互助、社會精神。
中古自由交易興起後,產生了城市法(Stadtrechte)、特殊法。
西元十五世紀下半葉,外國法開始影響德意志法,尤以晚期羅馬優斯蒂尼大典(CorpusIuris),開德意志法受羅馬法影響之序幕。
羅馬法事實上支配了德國法院及行政部門。
雖然當時城市法優於地方法,而地方法優於帝國法,並且羅馬法一如帝國法,僅具補充性質,順位上位於地方法之後,但因地方法亦已普遍受羅馬法之影響,故一時有走向羅馬法化之趨勢。
另一方面,由於許多羅馬法受德國司法判決及科學整理影響而變形,產生了所謂日耳曼的普通法(DasGemeineRecht)。
普通法之發展,初係朝習慣法方向邁進,其因受權威法學的影響,成為法院審判上援用的法律。
十八世紀後,各大邦紛紛遵循自然法理念,致力於將羅馬法與德意志法相結合而成的現代習慣法成文化,德意志法影響力於此再度增強。
如一七九四年的普魯士邦普通法,及一八一一年的奧地利普通民法,即已排除羅馬法形式效力,而重顯日耳曼法律思想,甚至受拿破崙影響而有效實施於萊茵河以西及巴登邦的民法(CodeCivil),亦不例外。
十九世紀的德國歷史法學派,更發現德國特殊法的共同基礎,並依其固有精神將之整理。
十九世紀下半葉,德國法律統一運動出現了普通德意志票據法(一八四八)及普通德意志商法(一八六一)。
德意志帝國成立後,統一大業告成,乃樹立帝國法優先於地方法的原則,並完成刑法(一八七○)、訴訟法(一八七九)及民法(一九○○)的統一。
民法為羅馬法與德意志法的混合成果,物權、親屬篇主屬德意志法;
債篇則深受羅馬法的影響。
私法上的特殊法,如商法、海法、有價證券法、著作權法、發明、出版法、森林畜獵及漁業法、礦業水利法,則具強烈的德意志色彩。
德國民法生效施行後,德國法之影響力繼續維持,尤以進步之公法規定,如經濟法、勞工及農業法,因反應社會新形態而深具影響力。
(王仁宏)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