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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據稱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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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09:11: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據稱重量

 

當貨物依租傭船契約裝運時,最重要的要在提單上記載據稱重量字樣,因運送人應簽發提單,並於提單上,列明由託運人所書面提供之貨物數量或重量,而運送人有合理之依據,懷疑提單上之數量或重量,與實際裝船之貨物的重量或數量有誤時,或者沒有合理的檢核工具時,則不須在提單上列載之,當有理由懷疑提單中,所列貨物重量的正確性時(按照裝船貨物重量,經扣除船舶燃料、淡水物料、糧食、配件及墊材等等重量後,極精確的檢查船舶吃水度而測得),不但要在提單中記載據稱重量字樣,而且也要另擬具一分報告,以保護船東最大利益。

 

就貨物數量而言,記載據稱重量等字樣,雖足以保護船東,但顯然亦會發生運送人企圖減輕有關運送責任,以免負賠償責任。

 

依據海商法之規定,貨物應記載其數量,如運送人在提單上記載據稱重量,是否即謂其非依口述規定記載,而能夠免負貨物短少之責任?

 

而運送人對於貨物,因自然損耗及磅差關係,所減少之數量,是否應免負賠償責任?

 

關於磅差及自然損耗問題,我國最高法院,曾就有關問題作成決議─散裝貨物之運送,運送人或船長於其發給之提單,就貨物重量據稱重量之記截,在此情況下,自然損耗及磅差等足以導致重量不符之原因,無法避免其發生,則卸載之貨物重量,較提單記載之重量,必有短少,而衡量一切情理,在某種範圍內之短少,可認為非運送人或其代理人、受僱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等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有所欠缺所致者,運送人就該範圈內短少之重量,應不負賠償責任。

 

至於據稱重量之記載,運送人應該如何負責?

 

運送人依託運人之書面通知,於提單貨物重量欄上,附註據稱重量之時,不得即謂其可免負法定記載事項之責任,而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對於運送之事項,完全依提單之記載,提單之發給人,對於依據提單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任。

 

則運送人對於貨物短少自應負責任,不得藉口提單上有據稱重量之記載而不負責任。

 

(方克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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