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聲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前者有罪之裁判,應包括科刑及免刑之裁判,若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裁判,則不得為之。
所謂對於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乃對於裁判之主文,文義欠明,致執行時發生疑義。
至對於判決之理由或非文義上之疑問,則不得聲明疑義。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有罪裁判之法院,亦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
後者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以求變更或撤銷之救濟方法。
此項不當,包括主刑與從刑之執行及其方法。
例如刑期之計算,沒入之處分,徒刑、拘役易科罰金,或罰金之繳納與易服勞役之指揮,認為不當者,均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疑義或異議均應以書狀為之,並得於裁判前,以書狀撤回之。
若以言詞聲明或撤回,則非法之所許。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此項裁定,採書面審理,對於聲明疑義,如原裁判文義,顯甚明瞭,無庸解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否則應以裁定,闡明原裁定疑義之點。
至裁判文義,是否明瞭,應就一般人之觀察以認定之。
對於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撤銷或變更檢察官關於指揮執行所為之處分。
如認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其異議。
(褚劍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