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職業代表制】 職業代表制(ProfessionalRepresentation),與地(區)域代表制(GeographicalRepresentation)相對稱,乃超越地(區)域界限,以職業團體,如工會、農會、商會、律師公會、醫師公會、教育團體、新聞記者團體之類,為選舉單位而選舉代表,參與立法或政事的選舉制度。
普魯士俾斯麥執政時代,曾在國會中設立經濟院,為實行職業代表制的濫觴。
極權的蘇俄及法西斯時代的義大利,皆採行職業代表制。
英國於西元一九三○年,曾設全國經濟顧問會議,採用職業代表制。
法國於一九二五年一月,曾設國民經濟會議,是於政府內設置的諮詢機關。
德國威瑪憲法,於議會外,另設聯邦經濟會議,由職業代表組成之。
奧國一度曾以兩院中的第二院,依職業代表組成(一九四五年修正的奧國憲法)。
我國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選舉,以地(區)域代表為主,兼採職業代表制。
學者有主張由職業代表組成經濟議會,負責經濟立法,由地(區)域代表組成政治議會,負責政治立法;
有主張由出職業代表組成上院,由地(區)域代表組成下院,亦有主張於兩院議會外,另設經濟院,由企業、勞工、消費及政府代表混合組成,負責經濟及社會立法,莫衷一是。
職業代表制的優點,在能代表各業共同的利害和意見,易於選出專門人才、應付日趨繁雜的立法職務,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
其缺點為職業團體的相互利害不同,易於引起議會內部衝突;
職業代表多被職業領袖控制操縱,專重本身利益,罔顧全國大局,偏於保守傳統,阻滯社會進步;
且職業代表,同時是地方選民,兼採地(區)域代表制,難免有重複之嫌。
採行職業代表制利弊互見,現世界各國,專行者少,兼行者眾。
(薛作雲)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