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總統制】 總統制(PresidentialSystem),是美國首創,分權與制衡乃為其法制精神之特色,主要特徵如下:一、立法與行政的分立: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分別由人民選舉,各有一定任期,兩相獨立各不干涉。
故總統制的內閣人員不由議員兼任,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以不信任案強迫總統辭職。
亦即總統與國會分別向人民負責,總統不對國會負責。
二、立法與行政以及司法的互相制衡: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的互相節制,以防止專制權力。
(一)總統對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案,於送達後十日內可行使覆議權,凡經總統覆議的法律案,國會非有三分之二絕對多數,不得維持。
(二)國會對總統的人事任命及條約批准權,除設有參院的特殊制衡之外,兩院的立法權,亦對總統的行政權頗能有所牽制。
(三)法院法官的任命與設置均由國會同意,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核權則可以牽制國會與總統,對法律及命令均可因違憲或違法而宣告無效,故司法權對立法與行政,不可謂無制衡之功。
三、內閣為總統的幕僚:總統制的總統一人獨攬大權,亦須單獨負起政治責任,閣員皆為總統的屬員,內閣會議只供總統參考,故政策的決定,必須取決於總統。
關於各國選?
總統的方式,約可分為下列三種:一、總統由人民選舉,如祕魯、巴西等國由人民直接選舉;
又如美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條規定,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
阿根廷等國的總統,則由人民間接選舉之。
二、總統由國會議員選舉,如土耳其等國的總統,則由國會議員選舉。
三、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我國的總統、副總統乃由國民大會選舉之。
各國憲法對總統的任期,多數是加以規定,但其任期的長短不同。
有規定七年一任者,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條;
有規定六年一任者,如墨西哥憲法第八十三條;
有規定四年一任者,如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
有規定一年一任者,如瑞士憲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之任期為六年。
總統既有一定之任期,則任期滿後,是否可以繼續當選,各國亦不一致,如古巴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須經八年後,始許連任;
智利憲法第六十二條,則規定不得繼續連任;
又如美國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可以連任幾次,惟自華盛頓拒絕接受第三任競選以後,則已創立連任一次的慣例。
此一慣例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為羅斯福總統所打破,乃有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總統不得超過兩任。
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在動員戡亂時期,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
我國有關總統之罷免,有兩種方法: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條規定,總統之罷免,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代表簽名蓋章,方得提出;
而罷免案之表決,則用無記名投票法,以代表總額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之。
二、監察院如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對於總統得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
美國彈劾案由眾院多數決議提出,由參院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的決議定罪。
罪行的規定極為廣泛,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及輕罪,皆可成為提起控訴的理由。
彈劾的後果,僅限於解除公職,超過解職之處分,由法院受理。
再就總統之缺位言之,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
美國憲法亦規定,總統因免職、亡故、辭職,或不能執行總統的職權時,由副總統執行總統的職務。
若繼任的總統又因故不能視事,依西元一九四七年總統繼位法之規定,其後繼順序分別為眾院議長、參院臨時主席、國務卿。
各國總統所擔任之責任及在各腳色地位上的權力並不相同,一般言之,可分為下列幾種:國家元首、行政首長、主要官員之任免者、外交政策之決定及指揮執行、軍事統帥、立法首腦、經濟計畫推動者、危機領袖、政黨領袖,以及文化社會發展方面之領導者。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8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