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強制執行法】 人民之權利與自由,我國憲法第二章設有保障之明文,其第十五條即規定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並於憲法第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及一百四十五條,詳釋其指導原則及合理限制。
人民之財產權,屬於私權利之一,簡稱為私權。
在民初社會,無有效之政府及法律制度,私權遭受侵害或發生不滿足之狀態時,往往靠自力救濟,難免以強欺弱,既不公平,亦有害社會生活秩序。
其後國家及法律發達後,遂由政府即國家機關出而干涉,於是公力救濟之制出現,並逐漸形成今日之司法裁判與執行制度。
國家機關保護私權之程序,通常分為兩種:一為確定私權之程序(民要訴訟),二為實現私權之程序(強制執行)。
蓋私權遇有被侵害或發生不滿足之狀態時,該受侵害者,可依法主張其私權,亦即私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在。
此際,國家機關即法院,即本於司法權之作用,予以審判,以確定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存否,此即所謂確定私權之程序,亦即現行民事訴訟程序也。
私權既經確定之後,有時必須義務人履行其義務,始能除去私權之被侵害或獲滿足,於是國家機關即執行法院,乃不能不運用其公力,強制義務人履行,俾私權之內容,得以實現,此即所謂實現私權之程序,亦即現行之強制執行程序。
而破產程序亦為廣義的強制執行程序之一種。
所以,強制執行,乃國家機關即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或稱執行法院),基於執行名義,運用國家之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以實現債權人之私權內容之行為。
此種國家強制力之適用,即強制執行行為,實施此種強制行為之機關,即執行法院。
而規律此種強制執行之制度及作用關係者,包括執行名義、程序、方法,及各種財產、行為不行為、保全等執行事項,即是強制執行法。
有人主張將本法冠以民事二字,若能改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法或民事執行法,當更能符合其內涵與性質。
至於強制執行法之性質,則為國內法、公法、程序法與強行法。
(耿雲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