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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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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04: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之觀念,產生於舊派之自由意思說,以為人有從善去惡之自由意思,若捨此不顧,敢為非法,則其行為受道義之評判,而應使之負責。

 

然自由意思,非盡人有之,其先決條件,必須行為人具有辨別其行為價值之知能,有此知能者,始能發生責任,法律認之為有責任能力,反之則為無責任能力。

 

基此意義,責任能力乃是非善惡辨別能力,亦即自由意思決定能力,是為持道義責任論者之見解。

 

然主張社會責任論者,則以刑事責任為社會責任,認通常所謂有能力人與無能力人,關於其行為對社會應負之責任,在實質上並無差異,法律僅因其對象不同,遂異其處分之方法,而其防衛社會則一。

 

換言之,對於通常能力人,科以通常刑罰,即足以達刑法之目的,而對於精神異常人、幼年人,因其然刑罰適應性,尚須另謀處置之道,非謂其不負責任。

 

依此見解,則責任能力為依科刑能達刑法目的之能力,亦即刑罰能力。

 

至於影響責任能力之事由,依現行刑法之規定有三:一、年齡: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二、精神障礙: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三、瘖啞:瘖啞人之行為得減減輕刑。

 

(李宗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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