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海關實務】 海關實務,就廣義言,係指海關經辦之業務,包括稽徵關稅、查緝走私、處理進出口貨物,及入出境旅客之通關、辦理退稅保稅、編纂進出口貿易統計、協助外匯貿易管制及建管燈塔等;
就狹義言,乃指進出口人輸入或輸出貨物時向海關申辦之各項手續,亦稱通關實務。
海關實務中,與商民關係最密切者,為關稅之稽徵及貨物之通關。
所謂關稅,即國家對進出國境或通過國境貨物所課之稅,現時我國僅徵進口稅,未徵出口稅與轉口稅。
所謂通關,即凡依正常貿易途徑輸入或輸出我國國境之貨物,均須向海關辦理規定手續,方得提貨進口或裝船(機)出口。
目前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業務,分由關稅總局(原稱海關總稅務司署)所轄基隆、臺北、臺中、高雄四個海關辦理。
凡海、空或郵運進口貨物,依照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填具進口報單,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必備文件,自行或委託報關行向海關申報,海關依進口稅則從價或從量徵稅。
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
從價徵稅貨物,以真正起岸價格(CIF)外加百分之十五(外加部分將分年取消)作為完稅價格,據以計課;
並依先放後核、先核後放或即核即放方式處理。
海關除徵收關稅外,尚代徵商港建設費(原稱港工捐及其附加)、貨物稅及公賣利益。
進口人應自接到海關核發之稅款繳納證後十四日內繳納,繳納方式,除免稅者外,計有現金繳納、機器設備記帳五年期滿繳納、記帳分期繳納、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等多種。
俟辦妥納稅或記帳手續後,海關即簽發提貨單,以供進口人提貨出倉,完成進口手續。
出口貨物之通關,依照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規定,貨物出口人於洽妥運輸工具艙位,並將貨物運進指定倉庫後,應填具出口報單,檢附裝貨單或托運單,及裝箱單等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海關驗明貨證相符,並依進口稅則及有關證件核明分類及價格無訛後,簽發裝貨單或托運單,以供報關人裝船(機)出口,完成貨物出口手續。
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稅率或完稅價格,得依關稅法及訴願法規定,申請行政救濟。
又進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出口貨物如有私運、偽報或其他違法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論處。
(詹德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