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產物保險】 依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而產物保險就是財產保險。
凡有經濟價值並經法律認許之財產,均得為產物保險之保險標的,依保險法明列之產物保險項目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茲分別說明如下:一、火災保險:乃以動產或不動產為保險標的,而以火災、閃電、雷擊所致的毀損或滅失為保險事故,保險人對於前述保險事故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二、海上保險:承保進出口貨品、商品,在運輸中,因運輸的危險事故或其他外來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三、陸空保險:以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及滅失為承保範圍,但保險實務上並無此名詞。
四、責任保險:指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五、其他財產保險:得由保險人自行擬定承保之保險標的,但內容不得違反強制規定。
然目前國內產物保險公司經營之保險業務,並不只上述五大項而有更詳細險種:一、火災保險:除一般火險外,被保險人若有投保需要,可以加保火險附加險,如颱風險、地震險、竊盜險、爆炸險、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險、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投保人可就前述各種附加險中,擇一或多項投保,並可加保由於前述事故所引起的營業中斷的損失。
其他如住宅綜合保險、住宅長期火災保險,皆是火險的延伸。
二、海上保險與陸空保險在保險實務上應以運輸保險為正名,再加以細分:(一)貨物海上保險,(二)內陸運輸保險,(三)船舶險,(四)航空險,(五)空運保險。
三、意外保險:包括(一)汽車保險:可分為車輛損失險、意外責任險及附加險。
(二)工程保險:可分為營造綜合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鍋爐保險、機械保險。
(三)責任保險:有公共意外責任險、電梯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高爾夫球負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
(四)保證保險:可分為員工信用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
(五)其他財產損失保險:如現金保險、竊盜損失保險等。
隨著時代之進步與需要,新種保險亦不斷的推陳出新,以因應社會及企業之全面保險趨勢。
(方孝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