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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商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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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6:5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保險

 

所謂保險,是為確保未來不測事故發生所致成之經濟上需要,集合多數個體共同醵金,依據大數法則之合理計算,公平分攤醵金,用以達成一人為萬人,萬人為一人之經濟制度。

 

吾人為防止不測事故發生所引起之經濟不安,固然可藉儲蓄為之,但儲蓄須經年累月積少成多,往往不敷一時之急。

 

縱然有長期大量儲蓄之資力,該項儲蓄資金無異凍結,終非經濟之道。

 

每一個體之不測事故,在多數個體之集合下,能以過去經驗(即大數法則)算出其發生率。

 

根據此項發生率,進而能預計該事故發生所能致成之經濟上需要。

 

以此需要由多數個體公平分攤共同醵金,則每一個體便能以少量之出資獲取確實之經濟保障。

 

因而,保險固為自由經濟社會不可或缺之互助制度,亦為社會主義國家兼而採用之經濟制度。

 

由於社會經濟之變遷,保險之種類或經營形態亦隨之變化。

 

就保險種類言,西元十四世紀義大利沿岸所盛行之海上保險,可謂保險制度之濫觴。

 

以後發展之順次大致為:內陸運輸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傷害保險、新種(如原子力、盜難、信用等)保險。

 

至於保險經營之形態,原始之海上保險多為個人資本所經營,至十七世紀後半,始改為公司組織。

 

今日保險經營主體可分為公營與私營兩類,私營部分有採公司組織者,亦有採合作社組織者。

 

而保險項目則有營利事業性之任意保險,以及政策性之強制保險。

 

我國保險種類,可分成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分別由產物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並以法令明文規定兩者不得由同一保險業兼營。

 

財產保險又可分為火災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實務上稱之為新種保險,凡不屬前開保險種類之財產保險皆屬之)。

 

人身保險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以上各種保險之經營主體,雖有屬於公家機構者(如隸屬財政部之中國產物保險公司,隸屬臺灣省政府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及臺灣人壽保險公司,隸屬中央信託局之人壽保險處等是),但皆不失為營利事業性之任意保險。

 

其他,如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等,則屬於政策性之強制保險,其經營主體由法令指定,一般民營公司不得經營。

 

保險是經濟生活之產物,保險事業之發達與經濟之發達成正比。

 

保險種類由簡而繁,保險制度則由全面之任意保險,演變成特定項目之強制保險。

 

(林輝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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