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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詔書封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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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6:43: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4 08:40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詔書封駁

 

專制時代,黃帝之命,謂之制詔,為避免違失,則有封駁之制。

 

所封駁也者,即就制詔違失處,駁正而封還是也。

 

此制肇始於漢,漢時丞相有封駁詔書之職權。

 

漢舊儀載:「詔書以朱施行,詔書下,有違法令,施行之不便,曹史白,(丞相)封還尚書(按:尚書在漢時,為皇帝之祕書),對不便狀。」

 

以實例言,西漢哀帝時,王嘉為丞相,諫哀帝莫過厚董賢,帝不聽,反「益封賢二千戶」,於是丞相王嘉「封還詔書」。

 

唐代封駁詔書之權,屬門下省,依制則由門下省之給事中行之。

 

如唐書百官志戴:給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課。凡百司奏抄,侍中(門下省長官)既審,則駁正違失。詔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

 

以實例言,如崔植「為給事中,時稱?職,時皇甫鎛以宰相判度支,請減內外官俸祿,植封還敕書,極諫而止」。

 

通常給事中封還詔書,皇帝如感困難,恆向其疏通。

 

如列士涇「德宗朝,尚主,官至少列,十餘年,家富於財,結託中貴,交通權倖。憲宗朝遷太府卿,制下,給事中韋弘景等封還制書。言士涇不合居九卿,辭語激切,憲宗謂弘景曰:士涇父有功於國,又是戚屬,制書宜下,弘景奉詔」。

 

宋承唐制,給事中亦有封駁權。

 

宋史職官志載: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

 

元無門下省之設,此制不存。

 

明專設六科給事中,亦掌其事。

 

請六科改隸都察院,雖可封駁,但遠不如漢唐之法矣。

 

(楊樹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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