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條文憲法】 條文憲法(ConstitutioninStatement),係與實際憲法(ConstitutioninAction)相對待之分類。
其理論基礎,與美國法學家龐德(RoscaePound)之區分法律為條文的法律(LawinStatement),與實際的法律(LowinAction)有關。
前者乃謂法律條文所規定者,可能確實付諸實施,則為實際的法律;
但亦可能其所實施者,與條文規定並不相符,則條文的法律成為「具文」,亦即為紙上法律(LowonPaper)。
亦可能一部分條文法律為實際的法律,一部分條文法律為紙上的法律。
而且,實際的法律,並非以條文法律為限,凡能發生法律規範作用者(即對於一部分社會生活發生社會控制作用者),均可謂之為活的法律(LivingLaw),固不限於成文的法條或「規則」(Rules),即英、美、法等國家法院所承認並執行的普通法的規則,亦即基於遵守判例(StareDecisis)原則所形成的判例法(CaseLaw)。
此種社會法學的理論,其方法論,開唯實主義法學(LegalRealism)之先河,亦為現代行為主義法學之淵源。
上述的法學理論,應用於憲法學,自然而然便可為條文的憲法與實際的憲法之區分。
同理,前者,乃指憲法之條文所規定者而言,亦即通常所謂狹義憲法的憲法法典,或形式意義的憲法。
此種憲法,如能真正付諸實施,而建立受其憲法規範的憲政制度,則為實際的憲法,故又可名為憲政制度(ConstitutionalGovernment)。
如僅形同具文,或其所實施者,與憲法條文所規定者,乃兩回事,則其條文的憲法,不過為紙面憲法而已,亦可稱之為具文的憲法(ConstitutiononPaper)。
惟須注意者,條文的憲法可能一部分為實際的憲法,一部分為紙面的憲法。
而實際的憲法,亦可能即為條文憲法的一部分,亦可能為他種廣義憲法的形式(例如:憲法習慣與憲典、憲政法規、憲法解釋等)。
而廣義的憲法固多屬實際的憲法,但亦有為紙面憲法者(尤其成文的部分,有如:憲政法規者是,但並非以憲政法規為限),又不可不察,使不致落入「幻象」之中。
故對於憲法的研究,應特重實際的憲法。
此在共產國家憲法之保障人權的規定,實等同具文,乃最明顯之事例。
而若干南美及新興非洲國家憲法,其實際的情況,不過以「政變」取代憲法的規定而已。
如對此等國家的條文憲法加以比較研究,其不落入「虛妄」者,幾希!
此不特徒然浪費時間與筆墨,尤應有所警惕。
而就實際的憲法的精神言,尤應注重其「民主憲政」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如徒具憲法的形式而未付諸實施,亦不能即謂之為「實際的憲法的民主憲政制度」。
此點,尤不可不察。
英國牛津大學費爾教授(K.C.Wheare)所著現代憲法論(ModernConstitutions,西元一九五一年初版發行,一九五六年增訂再版。)
一書,對於實際的憲法特別重視,可供參考。
(涂懷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