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國民政府】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4 06:41: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國民政府

 

自民國成立以來,中央政府機構曾幾經改組。

 

國民政府乃是民國十四年至三十五年間掌行國家權力之機構。

 

國民政府之前身為大元帥府。

 

民國十三年一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曾通過組織國民政府案,但未見實施。

 

十四年,國父逝世北京,廣州國民黨政治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乃尊遺訓,決定將大元帥府改組為國民政府。

 

同年七月一日,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國民政府組織法,並選任胡漢民等十六人為委員,以汪兆銘為主席,於是國民政府正式成立。

 

此次國民政府組織法全文共有十條,歸納其要點有三:一、實施以黨御政:此為革命方略對於軍政、訓政兩時期之不變原則,故其第一條即明定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二、採取合議制:國父逝世後,黨內無有能繼為領袖者,乃規定國民政府雖由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五人為常務委員,然重要國務仍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三、組織單純化:國民政府行使中央統治權,然因成立伊始,轄區小,政務簡,故僅設軍事、外交、財政三部。

 

民國十五年十月,先總統蔣公率師攻克武漢,十六年三月,二屆三中全會乃決議遷都武漢,並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選任汪兆銘等二十八人為委員。

 

此次修訂,除不設主席外,餘均與前法大致相同。

 

四月,部分黨中老同志不滿容共政策,另成立國民政府於南京,形成對峙情勢。

 

後經國民黨寧、漢、滬三方合作,成立特別委員會,協調武漢政府撤銷而南京政府則改組,並增選委員至四十三人,其餘則仍循十六年公布之組織法,未予更動。

 

民國十七年二月,二屆四中全會第三度修訂組織法。

 

改組後之國民政府委員名額增至四十六人,設主席一人,常務委員五至七人;

 

除行政各部外,並設最高法院及審計院。

 

此次修訂之組織法中,雖有考試、監察兩院之規定,但並未實施。

 

民國十七年六月,北伐完成,全國統一,進入訓政時期。

 

九月,胡漢民、孫科電呈中央,提議成立五院制度。

 

十月三日,中央政治會議議定五院制之國民政府組織法,為我國政府正式奠定五院制之基礎。

 

全文凡四十六條,歸納其重點可分為下列幾端:一、國民政府設主席,委員十二至十六人,主席兼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

 

然國務須由國府委員組織之國務會議處理;

 

法律、命令之發布由主席會同五院院長署名行之,主席無絕對職權。

 

二、國民政府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院長、副院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就委員中選任;

 

各院職權獨立,凡院與院間無法解決之事項,由國務會議議決之。

 

三、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構,下置各部,各部設部長一人,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各一人;

 

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國府任命之。

 

四、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構,設委員四十九至九十九人,任期二年,由立法院院長提請國府任命之。

 

凡法律、大赦、宣戰、媾和、締約及重要國際事項,均須經立法院議決。

 

五、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構:掌理司法審判。

 

司法行政、行政審判及官吏懲戒等事項,關於特赦、減刑及復權,則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國府核准實行。

 

六、考試院為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選及銓敘事宜。

 

所有公務人員均須依法由考試院考選、銓敘方得任用。

 

七、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構;

 

行使彈核及審計權,設委員十九人,由監察院院長提請國府任命之。

 

中常會於組織法公布之日,即選任林森等十六人為國府委員,並以先總統蔣公為主席,譚延闓等五人分任五院院長。

 

惟考試、監察兩院因組織未及,較緩設立。

 

五院制實施後,組織仍時起變化。

 

民國十九年中國國民黨三屆四中全會時,再次修訂組織法,要點有二:一、行政院會議改稱國務會議,原國務會議則改稱為國民政府會議。

 

二、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由國民主席署名,以主管院院長之副署行之。

 

從此行政院院長地位提高,主席之職權增重。

 

自國父逝世以後,黨內人事糾紛迭起,一部分黨中同志不明中央安內攘外之重要,在此次組織法修訂後,召開擴大會議於北平,南北再次對峙。

 

民國二十年訓政時期約法頒行,組織法再經三屆五中全會修正,重點有四:一、五院院長由主席直接提請國府任免,各部、會長及立法、監察二院委員則由主管院院長提名後,呈主席提請國府任免。

 

二、國府委員擴充為十六至三十二人,五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但不計入委員數額內。

 

三、公布法律及命令不須由國民政府會議議決。

 

四、添設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司令一職。

 

此後合議制改為主席集權制,主席職權大為提高。

 

南北對峙期間,經協議召開國民會議集會於南京。

 

不意廣州又於民國二十年五月宣布組府。

 

迨九一八事變發生,京、粵兩方同意合作,於十二月四屆一中全會決議,再度修正組織法,將主席職權削減,以應粵方要求。

 

其要點有三:一、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不得兼任其他官職,亦不得提請任免五院院長。

 

二、國府委員定為二十四至三十六人;

 

國民政府會議改稱國民政府委員會議,行政院之會議復稱行政院會議。

 

三、立法、監察二院委員名額另加一人,定以半數民選,但並未實施。

 

此次修訂並選林森為主席,蔣中正等三十二人為委員,孫科等為五院院長。

 

廣州政府通電撤銷。

 

此後除若干條文曾略加修正外,至行憲後,乃將國民政府改組成今總統府。

 

(盧立人)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20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3 02:31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