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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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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6:4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副署

 

英國為內閣制度的創始者,其負責制度亦較為健全。

 

一、負責的意義及負責者的範圍:英國內閣負責的方法,重在副署制度(Counter-signature)。

 

所謂副署,是副署者自己表示同意之行為,因而副署並非代替他人之行為,亦非代替他人而負責,乃自己同意之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而負其責任。

 

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

 

依英國憲法,國王君臨而不統治,一切行為,至少須有國務員一人副署,力能生效,則每一國務員,關於主管事項,均須副署。

 

據此,在英國內閣制下,所謂內閣負責,並不以閣員為限,凡末入閣的一般國務員,均包括在內。

 

二、負責的對象與管轄:國務員在名義上對國會負責,其所負責任,可分為兩種:一為法律責任,即違犯法律時應負的責任,國會對之可行使彈劾權;

 

另一為政治責任,即違反民意時應負的責任,國會對之可行使不信任權;

 

不過在事實上,法律責任為法律問題,屬法院管轄,政治責任為政策問題,受民意支配。

 

三、負責的方式與結果:凡國務員涉及主管事項,無論是自己行為或部屬行為,單獨負行為責任,是為單獨負責(SeveralLiability);

 

凡屬內閣的責任,須負連帶責任,是為連帶責任(JointLiability)。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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