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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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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7:53: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謂(刑三四六Ⅰ)。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三:一、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此乃本罪主觀之意思要件,即其恐嚇之目的,在於圖得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罪。

 

二、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此乃本罪之行為要件,恐嚇係以足使人生畏怖心之將來害惡通知他人,其方法為言語、文書或舉動均非所問,害惡之性質雖不以違法為必要,但所通知者若非害惡,則不得指為恐嚇,如僅以債務關係,謂如不履行債務,行將訴求之,則與恐嚇之意義不符,又所加之害惡,須在於將來,目前危害並非恐嚇,如對被害人施用強暴脅迫而未至不能抗拒,應構成其他相當罪名,不能律以本罪。

 

三、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即使人將物移屬於自己占有;

 

物指金錢及金錢以外有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贓物與違禁物。

 

本罪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而既遂、未遂之分,以物之已否交付為準。

 

惟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係出於便利破案,並非因畏怖心所致,仍應以未遂罪論科。

 

(劉介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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