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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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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1:36: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0 07:55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動議

 

民權初步第三十一節:「議場每行一事,其手續有三,其一動議,其二討論,其三表決,此三種手續,乃一線而來,無論如何複雜之程序,皆以此貫之。動議是對於事體處分之提案,欲在會場發生合法之提案,必當行正式之動議,倘隨便談話或隨意擬議,而取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約束之效力也。」

 

動議為議學上的一個術語,其含義即為出席會議的人,提出一個問題或意見,請求會場予以討論或採納的意思。

 

會議中的議案的來源,計有兩種,一種是書面的提案,一種是口頭的動議,兩者名稱和提出手續上,雖各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樣的。

 

在民權初步一書中,將動議分為主動議,及附屬動議;

 

而現行會議規範,則將動議分為三種:一、主動議(獨立動議):這個動議,是指一個獨立具體的意見,並不牽涉到其他動議,同時應在會場中,沒有什麼議案在處理的時候提出來。

 

是完全呈現一個新事件,請求會眾的商討決定;

 

通常有提議和建議兩種方式,經附議成立後,由主席宣付討論並表決。

 

由此可見:(一)凡一事件已存在於會場,而僅對之提出修飾或處理的方法,常為附屬動議,而非主動議。

 

(二)雖導引一新事件於會眾,而無請求討論與表決的意志者,為報告或為陳述感想,而非主動議。

 

(三)雖具上述兩種要素,而不依正式動議的方式提出,也只是屬於一種談話,而不是動議。

 

主動議又可分為.

(一)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

 

其種類有:1.復議動議。

 

2.取消動議。

 

3.抽出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是一種動議而附屬於其他動議者,無獨立性。

 

是因主動議而後產生出來的,在主動議成立以後,還未表決以前,改變情況,改變內容。

 

這種附屬動議,計有七種,列舉如次:(一)散會動議,(二)擱置動議,(三)停止討論動議,(四)延期動議,(五)付委動議,(六)修正動議,(七)無期延期動議。

 

以上這七種附屬動議,為會場中所常用的。

 

當會場正在討論一個議案的時候,若有人提出以上七種附屬動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則主動議即須立刻停止討論,而先來處理提出的附屬動議。

 

另有一休息動議,依現行會議規範之規定,增列於散會動議項內。

 

三、偶發動議:是指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的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

 

其種類如下:(一)權宜問題,(二)秩序問題,(三)會議詢問,(四)收回動議,(五)分開動議,(六)申訴動議,(七)變更議程動議,(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九)討論方式動議,(十)表決方式動議。

 

有關動議的提出,依現行會議規範之規定,分別說明如下:一、主動議:應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以符「一個時間,討論一個問題」的議事原則,即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

 

二、附屬動議:應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而各種附屬動議,另有一定不變的優先順序,是彼此不得逾越的。

 

三、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的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每一動議除提議人之本人外,其他人均可附議。

 

附議的手續,極為簡單,僅需有人聲言:「本人附議」即可,附議人不必起立發言,其姓名亦不予紀錄,凡有表決權者均有附議權,動議人對所提之議,有首先發言之權,但附議人則無此優先權利。

 

附議一項動議,並不表示即同意這一動議。

 

甚至反對此項動議者,亦可能附議該項動議,以便使該項動議成立,然後再在討論中使之遭受否決,或藉此取得提出復議動議權,於適當時機對該案提出復議動議。

 

更有一點應附帶特別說及的,就是在動議提出後,必須有附議才能成立。

 

附議由出席人於動議提出後,自動為之。

 

表示附議時,則毋須取得發言地位,亦不必起立。

 

如果無人自動附議,主席可向出席人徵詢有無附議。

 

除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外,如對此動議,始終無人附議,足見該項動議,不為會眾所歡迎,縱使勉強提出討論,亦無通過希望,所以此種動議,即不令其成立,以免浪費時間。

 

但下列事項,不需附議:一、權宜問題,二、秩序問題,三、會議詢問,四、收回動議。

 

動議的提出,須依左列的程序:一、動議者起立向主席請求發言。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至於動議的收回,也有如下的規定:一、動議未經主席接述者,本人可隨意收回,若經主席接述之後,非全體一致,斷不能收回。

 

二、動議既經修正,則雖全體一致,亦不能收回。

 

三、動議如尚無人附議,主席得逕許其收回。

 

四、動議如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在會議中如遇有複雜的動議,可以化為幾個簡明的動議,以便討論和表決。

 

若一個動議具有數段的性質,得由主席自動,或由出席人提議,分開討論和表決,不過各段經分開討論表決後,仍應將通過及修正的各部分,合併為一整體,提付表決。

 

動機由主席自動分開者,如無人反對,即不必將分開之事,提請會眾表決;

 

如係由會眾動議而分開者,則此項分開的動議,必須提付表決。

 

分開動議如運用適當,對會議之進行,可以增加許多的便利。

 

(汪祖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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