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文官制度】 中國文官制度,自古即為「官」「師」合一。
凡國家教育、考試、任用,皆出於一途。
除別於武職外,現政府文職人員之考選、任用、管理,皆循考銓法規處理,即泛稱文官制度。
中國文官制度,自周、秦、漢以來。
皆為丞相或副丞相負黃主持,極為重視,國父提倡五權憲法,地位更趨重要。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現考試院依法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為考試院院會主要組成分子,負資商討考銓政策之決定。
另設考選部、銓敘部,負責辦理考銓政策之執行。
在各國文官制度中,申華民國稱「考銓制度」(ExaminationandPersonnelSystem),極為健全完備。
文官制度(CivilServiceSystem)淵源於官僚制度、吏治制度,時被混稱,實在有別。
蓋文官制度,為權力核心,多偏重於政策領導的運用,並無故作洋溢之意。
而吏治制度,為助理核心,多偏重於技術及專門知識的科學管理方法,自屬存有佐治之心。
實將官吏間之職權、組織、體系、分配、運作等,規定明白,有類權能區分原理,故歷兩千餘年而不衰。
官僚制度,以推諉、不負責任為能事,自然寓有貶抑之義。
目前我國之考銓制度,人事行政,雖獲各方讚譽,但仍應再求改進,以期更具績效。
英國文官制度,於西元一八五五年創設文官委員會(CivilServiceCommission),以委員三人組織之。
由首相奏請英皇就國內人事行政專家任命之,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主試委員,一人為祕書,分別處理會務,任期不定。
以後人事漸繁,文官委員會委員,由三人增為六人。
分設兩個委員會,主持人才甄拔事宜。
一為文官考選委員會,由文官委員會及有關部會各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之,以文官委員會代表為主席,主管公務人員之考選及個人品格測驗,與我國之典試委員會相類似。
一為最後選用委員會:主持口試或面談。
凡應試人經考試及格後,由文官考選委員會舉行個人品資測驗。
其方法稱演作法或集體討論法。
有各種表演及個別作業、討論、談話等,為時可達四十八小時乃至一星期之久,以求選拔真才。
美國追隨英國之後,亦於一八八三年設立聯邦文官委員會(UnitedstatesCivilServiceCommission)作為聯邦政府的人事統制機構,現已改名為文官委員會,由委員三人組成之: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參議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並由總統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保持超然獨立地位。
各部會設有人事局處,各州市亦設有文官委員會,均不相隸屬。
法國人事機構,稱文官指導處(CivilServiceDirectorate),於一九四五年法國平民院與國務院發布聯合命令成立之。
設處長副處長負行政責任,乃協調機構,屬事務官性質,地位頗為穩定。
又內閣總理指派閣員一人專負該處指導之資。
各行政單位,對人事行政問題如有爭論時。
由此位閣員提出內閣會議商決之。
同時另又設有公務人員高級協議委員會,由委員二十四人組成,其中十二人為官員,另十二人為公務人員團體提名,均由國務院任命之。
委員會開會時,由內閣總理或內閣總理指定之人員任主席。
研究如何改進公務人員考選、考績、陞遷、制度。
有關人事行政管理問題,亦可提供內閣總理及閣員諮詢,並為人事行政管理協議會之上訴機關。
頗具改善公務人員與政府間關係之功能及運用。
日本人事行政,為中央與地方分治。
地方人事,由地方自治機關處理。
中央人事,於一九四八年依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設人事院,由人事官三人組成之。
均由內閣提名,經國會兩院同意任命,其中一人為院總裁,重要事項,不能由總裁獨決,必須由人事院會議決定。
既有人事準立法權,又有人事準司法權,權力頗大。
總之,文官制度肇始於中國,日英隨而效之,美法受其影響而力行之。
(侯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