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散會動議】 會議在進行中,如會眾不願繼續討論,或因某種情勢發生,不宜繼續開會時,即可提出散會動議。
散會動議在七種附屬動議中的順序最高,無論其他任何附屬動議在場時,均可提出,並最先予以處理;
但在下列情形下,不得提出:一、會員取得發言地位時;
二、進行表決或投票時;
三、有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在場未決時;
四、散會動議甫被否決,而無他事相間時。
散會動議在場時,對本題,不得再提較其順序為低之其他各種附屬動議,但得提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
散會動議,如經否決,得於有他事相間後(即有其他動議討論以後),重行提出。
散會動議一經附議成立,應立即付表決,不得討論。
但在未定下次開會時期前,如散會即等於終止會議。
主席應喚起議者的注意,動議者應當收回其議,俾有提議下次開會時期之機會,而保留動議的優先權,於下次開會時間決定後,再行提出。
附屬動議之散會動議,必須有其他動議在場時提出,並不附帶任何條件。
但此議如係在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或有某種附加條件時,即非附屬動議,而為一種獨立動議;
獨立之散會動議,亦不經討論表決,但如有人反對此議。
將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方可討論因何不宜散會之理由。
散會動議一經通過,即應散會。
如有被其間斷之事,應於下次開會時,繼續進行,或提付表決。
(汪祖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