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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散會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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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20:31: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散會動議

 

會議在進行中,如會眾不願繼續討論,或因某種情勢發生,不宜繼續開會時,即可提出散會動議。

 

散會動議在七種附屬動議中的順序最高,無論其他任何附屬動議在場時,均可提出,並最先予以處理;

 

但在下列情形下,不得提出:一、會員取得發言地位時;

 

二、進行表決或投票時;

 

三、有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在場未決時;

 

四、散會動議甫被否決,而無他事相間時。

 

散會動議在場時,對本題,不得再提較其順序為低之其他各種附屬動議,但得提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

 

散會動議,如經否決,得於有他事相間後(即有其他動議討論以後),重行提出。

 

散會動議一經附議成立,應立即付表決,不得討論。

 

但在未定下次開會時期前,如散會即等於終止會議。

 

主席應喚起議者的注意,動議者應當收回其議,俾有提議下次開會時期之機會,而保留動議的優先權,於下次開會時間決定後,再行提出。

 

附屬動議之散會動議,必須有其他動議在場時提出,並不附帶任何條件。

 

但此議如係在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或有某種附加條件時,即非附屬動議,而為一種獨立動議;

 

獨立之散會動議,亦不經討論表決,但如有人反對此議。

 

將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方可討論因何不宜散會之理由。

 

散會動議一經通過,即應散會。

 

如有被其間斷之事,應於下次開會時,繼續進行,或提付表決。

 

(汪祖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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