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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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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04: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之性質如何?

 

向有兩說:一、國際法主義-此說認為國際間應互尊權益,因此一國為履行如此義務,常須約束其人民對他國權益不加侵犯,刑法上妨害國交罪之設即所以貫徹國際法之原則。

 

二、本國利益主義-此說以一國與他國維持睦誼,和平相處,始能謀自身之安全,倘對個人之侵損他國權益不加防阻,必致釀成國際糾紛,使國家蒙不利影響,是以刑法處罰妨害國交行為,旨在維護本國利益。

 

二說各有所見,平情而論,刑法分則第三章之規定妨害國交罪,實有兼籌並顧作用,蓋處罰個人侵害外國權益,固在履行國際法上義務,而保護外國法益,表示對外尊重,正所以謀本國利益之鞏固。

 

本罪有下列各種形態:一、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交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各該犯罪法定本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一一六條)。

 

二、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一一七條),是為妨害國交罪之另一形態。

 

三、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一一八條),亦明定處罰。

 

關於對外國元首使節及外國國旗國章之侵害,只須合於上列規定,即應依法處罰,至該外國法律是否對本國同樣保護,在所不問。

 

惟所犯妨害名譽罪及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一一九條)。

 

(韓忠謨)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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