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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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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抗告

 

抗告,乃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程序。

 

抗告之客體限於裁定。

 

惟裁定,因其法律關係之不同,分為實體上之裁定與程序上之裁定。

 

實體上之裁定,乃法院就實體法上之權義關係,依此權力而為判決以外之處斷,如定執行刑之裁定、撤銷緩刑之裁定、更定其刑之裁定等,均得以抗告程序表示不服。

 

程序上之裁定,指訴訟進行中關於程序爭執所為准駁之處斷,如聲請推事迴避之裁定、再開辯論之裁定、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裁定等,不一而足。

 

對於程序上之裁定,為免阻礙訴訟之進行,原則上不得抗告;

 

惟若其裁定,關係當事人之權益甚大,或有急切救濟之必要而經法律明文規定得為抗告者,則屬例外,如駁回聲請推事迴避之裁定、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關於羈押之裁定、將被告送醫鑑定之裁定,以及扣押證物之裁定等,均其顯例。

 

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得因抗告而更正其裁定,否則於認抗告無理由時應將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依法准駁。

 

又法院之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所為之處分,與法院之裁定異,如因不服而聲請撤銷或變更,得稱之為準抗告,準用抗告之程序,惟與抗告同,均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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