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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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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2: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拍賣

 

拍賣,為競爭締結之一種,可分為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兩種。

 

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拍賣又稱為強制拍賣。

 

即執行機關以公然競爭出價而定價金之方法,以出賣債務人之動產及不動產,就其賣得價金以分配於債權人之處分之謂。

 

亦即強制執行法第五七條至七四條及第八○條至一○二條之規定。

 

民法所規定之拍賣又稱為任意拍賣,即因拍賣人以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民法第三九一條至三九七條所定者為拍賣之一般規定,而三三一條、五八五條、六二一條、六五○條、六五六條、八七三條、八九二條、八九三條,亦均設有關於拍賣之規定。

 

有關任意拍賣之規定,對於強制拍賣須於強制執行法無規定時,始可通用。

 

民法規定之拍賣,其特點在於拍賣僅為締結買賣契約之方法,而以拍板或其他慣用之方法為限,因拍賣之表示僅為要約之引誘,因此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惟應買則為要約,賣定為承諾,倘若為賣定之表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原則上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交付價金,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如再行拍賣所得之利益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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