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交互發問】 英美民刑訴訟程序本於徹底當事人進行原則,在審判中採交互發問制(Crossexamination);
認為訴訟之進行與證據之調查乃當事人兩造之責任,期透過雙方互相牽制,易於發現真實。
因之,證人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自行發問,稱為直接發問(DirectExamination),次由他造當事人或辯護人反對發問(CrossExamination),可重複為之。
其發問採問答式,限定對象,許他造對其不當之發問聲明異議(Objection)。
直接發問時為防證人受誘導性發問(LeadingQuestion)之暗示而為利於該發問當事人之陳述,是以於直接發問時禁止誘導發問。
但反對發問時,無上述危險;
且正可藉以發現證言之真實性及可信性(TruthfulnessandCredibility),或進而據以探測利於己方之證據事實,故不限制之。
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法院職權進行原則,兼採交互詰問制,許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證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為維護自身利益,有自行詰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權。
當事人與他造聲請傳喚之證人常居敵對地位,其所為之反對詰問可減低該證人已為證言之可信性或進而使其陳述正確事實,案情將可臻於明確。
是以,反對詰問除有不當者外,其範圍不加限制。
我民事訴訟法為貫徹辯論制,亦有類似交互發問之規定。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