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教育●中華民國憲法中的教育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實施。
在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的第五節,即列有「教育文化」之規定,共計十條。
全文如下:一五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一五九條:國民受教有之機會一律平等。
一六○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一六一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一六二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一六三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一六四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一六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一六六條: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一六七條:國家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以上各條文,歸納言之,具有下述主要精神:一、發揚三民主義精神: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立國基本,一切教育設施,自應以發揚三民主義為依歸。
如一五八條規定教育文化的發展,應以三民主義為其出發點。
又如一六○條及一六六條之規定,均本於民族主義。
一五九、一六一與一六三條之規定,均本於民權主義。
一六五與一六六條之規定,亦本於民生主義。
二、確定教育機會均等原則:憲法一五九、一六○、一六三、一六七條,強調教育機會平等,實施基本教育,均衡發展各地教百,補助貧瘠地區,獎助私人及僑民辦理教育。
凡此種規定,均所以實行機會均等,保障人民教育的權利,而明定為國家教育的責任。
三、確定教育權限:憲法根據國父遺教,採取均權制,確認教育權屬於國家,但載明國家政策應為監督而非統制,如一六二條之規定。
四、確定各級教育經費之比例,並予以保障:發展教育事業,必須寬籌教育經費。
我國憲法一六三及一六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對於各級政府預算的比例,並保障依法設置的基金與產業,使文教經費不致短少或挪移,立定教育事業可以順利推行的必要條件,實為憲法上一大特色。
五、確定國家對於教育文化工作者生活之保障,及工作成績獎勵:我國憲法一六五、一六六及一六七條之內容,旨在保障教育文化工作者的生活,並獎勵其工作成績,藉以提高國家文化的水準。
(楊國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