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音樂●民族音樂學】 「民族音樂學」這個名詞,譯自西洋的"Ethnomusicology";
起先稱為「比較音樂」(ComparativeMusicology)。
西元一八八五年,艾德(G.Adler)對於比較音樂學所下最早的定義為:「對世界各民族的音樂,特別是民歌,作比較研究,並依其不同的形式加以分類。」
比較音樂學只提到音樂研究對象,而未提到研究方法。
因此二十世紀上半葉,許多學者認為以「比較」一詞來限定學科名稱,不甚妥當。
從一九五五年起,「民族音樂學」產生之後,便與「比較音樂學」成為同義詞;
但自一九六一年起,比較音樂學在歐美等地,除了歷史性的查考之外,幾乎被「民族音樂學」這個名詞所代用了。
一九五九年,孔士特(JaapKunst)提到:「民族音樂學是研究人類各種民族,在不同文化水準中的傳統音樂與樂器。
所以我們研究各種村落音樂與民俗音樂,以及各種非西方的藝術音樂,但不包括西方藝術音樂與通俗音樂。」
此觀點為民族音樂學者,如涅托(BrunoNettl)與葛林衛(JohnGreenway)等所認同。
上述民族音樂學的定義,只提到所要研究特定音樂的類別,而未表現此一新名詞所其有的新立場或新觀念。
隨後,民族音樂學的另一新觀點產生。
它著重在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方式,而不在研究的對象。
如一九六○年,馬爾瑞(AlanP.Merriam)說:「民族音樂學研究在文化背景中的音樂。」
一九六二年鄺卡那(J.H.Kwabena)說:「民族音樂學的重心漸趨於研究人類活動現象中的音樂。」
一九六三年符德(MantleHood)說:「民族音樂學研究各民族的音樂,以及音樂在社會組織中之情況。」
到一九七○年前後,對於民族音樂學較少新定義的提出,因為關於定義的問題已解決。
而都能夠適應於實際研究。
最近的一個定義是一九七六年海利絲(ElizabathHelser)所說:「民族音樂學是人類音樂行為的解釋性科學。」
從以上的觀點可看出:民族音樂學者突破了傳統上視音樂為聲音藝術的觀念,而深入探討各民族的音樂,在各種社會生活環境及文化活動中,所佔有的地位及所其有的意義。
民族音樂學的研究領域有三方面:第一、原始文化社會的音樂,如美洲印第安人、非洲黑人、大洋洲、澳洲土著,以及亞洲的許多部落民族的音樂;
第二、亞洲及北非等高度文化發展民族的音樂,如中國、日本、爪哇、巴里島、印度,西南亞、伊朗,以及阿拉伯語系國家的音樂文化;
第三、民俗音樂,如在亞洲高級文化和西方文明等地區,由口述方式流傳的民間音樂。
民族音樂學的研究工作有三要項:首要實地錄音,採集民間的音樂;
次要記譜,整理採集的音樂;
最後要分析研究採集的音樂,論述所研究民族音樂的情況或特點。
(郭長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