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外患罪】 國民對於國家負有忠誠義務,如對於此種忠誠義務予以違反時,成立外患罪。
刑法依行為人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性質之不同,規定各種不同之外患罪。
依刑法分則第二章之外患罪章之規定,外患罪可大別為下列三種犯罪類:一、關於軍事之外患罪,即引誘外國對本國予以侵略,或於本國與外國作戰時幫助外國,為此類外患罪之特徵。
刑法外患罪章屬於此類犯罪,共有下列六種,即(一)通謀開戰罪(刑法第一○三條)、(二)通謀喪失領土罪(刑法第一○四條)、(三)抵抗本國罪(刑法第一○五條)、(四)單純助敵罪(刑法第一○六條)、(五)加重助敵罪(刑法第一○七條)、(六)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刑法第一○八條)。
二、關於國防祕密之外患罪,即將本國軍事上之祕密予以洩漏,或將其交付外國而成立之犯罪。
刑法外患罪章屬於此類犯罪,共有下列五種,即(一)普通洩漏或交付國防祕密罪(刑法第一○九條)、(二)加重洩漏或交付國防祕密罪(刑法第一○九條),(三)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祕密罪(刑法第一一○條)、(四)刺探或收集國防祕密罪(刑法第一一一條)、(五)侵入軍用處所建築物罪(刑法第一一二條)。
三、關於外交之外患罪,即為防止本國與外國發生外交上之糾紛衝突而設之犯罪。
屬於此類之外患罪,共有下列三種,即(一)私與外國訂約罪(刑法第一一三條)、(二)違反委任損害民國罪(刑法第一一四條)、(三)消滅國權證據罪(刑法第一一五條)。
(蔡墩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