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市地政策】 平均地權的土地政策是:農地農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國有。
市地政策是以改善市民生活及促進都市之健全發展,為其主要任務。
凡都市可能發展之郊區,以及市民生活直接所需用之土地,乃皆為市地政策之施行對象。
市地重位置,易發生獨占、壟斷之弊。
市地如為市有,由政府直接經營管理,此諸弊端,即可完全免除,反有助於都市之發展,並有利於市民生活之改善。
因此,都市土地政策,應循下列原則立法施行:一、貫徹實施平均地權、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一律以規定地價為準,並隨物價指數調整後計算之。
二、地價稅基本稅率應以千分之十為宜,超過累進起點者,累進課稅,縮短累進級距,提高稅率,最高稅率應至千分之八十為止。
自住自用地應按千分之三計徵,工業用地統按千分之十五課徵。
三、空地、荒地稅、不在地主稅,應加重課徵,以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
空地稅應按納稅額之八倍課徵,荒地稅五倍,不在地主稅三倍。
四、土地增值稅,累進課徵,第一級稅率應以百分之五十為起點,縮短累進級距,逐級提高稅率,漲價四倍以上者應全部歸公。
五、新建或預備發展之都市土地,應由國家發行土地債券分區及分期徵購。
爾後買賈,由政府經營管理。
六、政府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興建平價住宅,以長期低利付款出售,或以較低租金出租,以解決低收入者住宅問題。
(王鼎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