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係國父於民國九年三月一日所手訂,發表於上海「建設」雜誌二卷二期。
全文凡三千六百餘言,對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有關事項,有詳細說明。
且規定「清戶口」、「立機關」、「定地價」、「修道路」、「墾荒地」、「設學校」為地方自治開始試辦之六事。
並謂「此地方自治團體,不止為一政治組織,亦並為一經濟組織」。
國父首指出:地方自治之範圍,當以一縣為充分之區域。
其志向當以實行民權、民生兩主義為目的。
故其地之能否試辦,則全視該地人民之思想智識以為斷。
若自治之鼓吹已成熟,自治之思想已普遍,則就下列之六事試辦之,俟其收成效後,陸續推及其他。
其事之次序如下:一、清戶口:不論土著或寄居、悉以現居是地者為準,一律造冊,列入自治之團體,悉盡義務,同享權利。
二、立機關:戶口既清之後,便可從事於組織自治機關。
凡成年之男女,悉有選權、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
而地方自治草創之始,當先施行選權,由人民選職員,以組織立法機關,並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之下,當設立多少專局,隨地方所宜定之,初以簡便為主。
三、定地價:其法以地價之百分抽一,為地方自治之經費。
隨地主報多報少,所報之價,永以為定。
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
原主無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而將來所增之價,悉歸地方團體之公有。
如此,則社會發達,地價愈增,則公家愈富。
四、修道路:道路者,實地方文野貧富所由關也。
地價既定之後,則於自治範圍之內,公家可以自由規畫,以定地方之交通,而人民可以戮力從事於修築道路。
五、墾荒地:荒地有兩種:其一為無人納稅之地。
此等荒地,當由公家收管開墾。
其二為有人納稅而不耕之地。
此種荒地,當課以值百抽十之稅,至開墾完竣為止。
如三年後仍不開墾,則當充公,由公家開墾。
六、設學校:凡在自治區域之少年男女,皆有受教育之權利;
學費、書籍,與夫學童之衣食,常由公家供給。
學校之等級,由幼稚園,而小學,而中學,當陸續按級而登,以至於大學而後已。
此外,地方自治團體所應辦者,為農業合作、工業合作、交易合作、銀行合作。
保險合作等事。
綜上所述,乃「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之內容大要。
雖其中與現行制度略有出入,然實可概見國父當年之思想主張也。
(涂子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