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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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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2:57: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體罰

 

CorporalPunish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體罰」是指對犯過者身體施以處罰,以期達到改過的目的。

 

教育活動本身是一種權力的運作,艾齊尼(AmitaiEtzioni)以權力的強制性程度來分類,計有規範型(normative)、利酬型(remunerative)和強制型(coercive)權力;

 

這三種類型的權力都可能用在教育上。

 

規範型權力是以德服人,學生是心悅誠服的學習,當然先決條件是教師要有道德權威,且把教學活動設計的活潑有趣來吸引學生。

 

利酬型權力是以利誘的方式來吸引學生,如給獎品或用以後聯考成功為誘因,當然其最後目的仍是希望能引出學生的興趣;

 

等而下之的就是強制型權力,也就是以體罰來使學生就範。

 

以上三種權力類型都可能為教師所使用,當然應以規範型權力的使用為尚。

 

而是否必須用到體罰,事實上教師本身也必須負相當的責任,也就是教師應改善其教學以吸引學生,而不是用強制的手段。

 

當然由於大班教學等因素,使得教師無法完全配合個別學生的需求,以致訴諸於強制手段來維持紀律,以利團體學習。

 

體罰的使用在教育活動中是一種矛盾,使教育淪為灌輸、訓練,而無法合乎教育的規準。

 

可是在教育史上又不乏使用體罰的事實,〔禮記〕的〔學記〕中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都是體罰的用具。

 

不過〔學記〕中所說的是陳列這兩種工具,以收威嚇效果,不一定必然應用。

 

西方也有諺語「放下鞭子,寵壞孩子」(Sparetherod,spoilthechild),這可說是以人性本惡為假設。

 

直到二十世紀,由於人權的提倡,而有各種改良,如體罰由專人執行,乃至於各國逐漸禁止體罰。

 

但教師是否有權實施,仍是個富爭議性的問題。

 

在八十四年(1995)公布的〔教師法〕中,明訂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的義務(第十七條),其中「管教」二字眼難免令人聯想到體罰。

 

就教育的立場來看,體罰可說是反教育的,因為它可能產生許多的負面效果。

 

首先學生肉體的傷害可能留下無可補救的後果。

 

而在心理上也會產生「標記」的效應,一部分學生可能受體罰後仍不知悔改,自認為是被老師和同學拒絕了,卻認同自己是「壞學生」,因此自甘墮落,這就產生負面的「比馬龍效應」(PygmalionEffect,或譯自我應驗的預言)。

 

再者由教師施以體罰,本身就是不良的示範,學生也會模仿,用暴力來為所欲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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