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Guid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輔導是指幫助個別學生在學校、職業、社會要求的關聯之下,增進對於自己的能力、興趣、人格特徵的了解,對於生活環境上的適應問題能夠做自主的判斷,以達成社會自我實現(social-selfdirection)的教育功能。
學校為達成此項功能所計畫的活動稱為輔導工作或輔導活動(guidanceservices),近年來諮商功能特別分化出來,稱為GuidanceandCounselingServices,學校輔導工作由全體教師和專業的輔導教師共同負起責任。
在美國,除guidanceservice一語,常用personnelservices或personnelwork等語,中學稱為pupil-personnelservices,大學稱為student-personnelsevices(我國[大學法]將「訓導處」改稱「學生事務處」,符合此意)。
按personnelservices一語,除輔導、諮商服務之外,如學生出缺席的督促、獎學金及其他經濟上的幫助、醫療保健、福利業務、語言障礙的矯治等均包括在內,涵蓋相當廣泛,可惜我國的輔導與諮商專業未被重視,各級學校輔導工作迄未落實。
至於輔導發展的歷史,以美國為例,學校重視輔導工作的背景因素有:(1)家庭條件的改變;
(2)就業條件的轉變;
(3)教育的多元化導致課程選修需要幫助;
(4)人口集中都市後,家庭功能崩潰、社會聯繫破壞,焦慮增加;
(5)休閒時間增加,如何利用閑暇時間需要加以指導;
(6)道德日趨沒落,有待加強輔導;
(7)教育由教師中心轉為兒童中心;
(8)教育思潮由偏重智育趨向全人教育等。
輔導的專業水準提高,尤其心理測量的發展、情緒、人格方面的研究、心理衛生運動、兒童精神定量的發展、社會事業的發展等,對於輔導的發展有正向的作用。
我國全面實施輔導工作從民國五十七年(1968)的九年國教開始,民國五十七年制定之[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六十二年修訂之[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均設有「指導活動」一科,七十二年修訂[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則改稱「輔導活動」。
小學方面,民國六十四年公布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增列「輔導活動」,建立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之聯屬性。
[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高級中學法]與[高級中學規程],均明確規定輔導在學校教育的定位及其運作方式。
有些人認為「輔導」乃外來的觀念,其實輔導的目的除了幫助人解決所面對的困難之外,對於正常人的潛能之發揮更不可忽略。
任何國家,隨著經濟發展、青少年問題日趨嚴重、家庭教育的功能沖淡之後,輔導被重視乃理所當然。
證之上述美國對於輔導發展的客觀因素,臺灣亦同時存在,臺灣近年來對於輔導工作的重視,絕不是效仿歐美,乃是基於實際上的需要。
由於輔導的興起與重視有其背景因素,輔導的對象、領域與方法,則隨時代需要有所不同。
柏瑞(R.Barry)和沃爾夫(B.Wolf)曾經於一九五七年歸納出美國輔導界的八大見解,即(1)教育與職業的觀點(TheEducational-VocationalView):強調輔導是幫助個人選擇,準備及從事職業的過程;
(2)服務的觀點(TheServicesView):強調對於整體人格發展的幫助;
(3)諮商的觀點(TheCounselingView):強調輔導的治療功能;
(4)適應的觀點(TheAdjustmentView):強調對於團體行為標準的適應;
(5)問題中心的觀點(TheProblem-centeredView):強調特殊社會的需求;
(6)教育的觀點(TheEducativeView):強調由全體教師對於全體學生的幫助;
(7)發展的觀點(TheDevelopmentalView):強調針對發展任務(DevelopmentTask)給予適當的幫助;
(8)統整的觀點(TheIntegratedView):重視在團體中發展良好的人際關係,強調互信、互尊、合作協調的指導。
這八個觀點對於輔導定位的詮釋提供明確的意義。
具體而言,輔導始終是以最進步的學術研究去處理當時所面對的問題,任何偏頗的見解都是曲解了輔導的真諦。
有教育就有輔導,其含義即在於此。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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