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明,即釋氏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十二因緣之類也;絕則無物,猶無明也;胎則有形,猶緣名色也。)
三位而生,七位而旺,十位而死,十二位而終始焉。
(法不以胎爲始,而以長生爲始者,以其未現形象也。長生法:金生巳,木生亥,火生寅,水土生申,以掌上順數可曉。)
其所取用者,莫重于生絕,故金遇巳而不克,土遇巳而不生。
(十二位取用,最重生絕二端,即五行生克,不及生絕,故金遇巳而得生,土遇巳而言絕也。)
臨官帝旺,用神乃昌,是故臨官則食祿,天元祿之所授也;帝旺則位中,將星之所立也。
長生曰日辰,帝旺曰正旺,二者孰能勝之。
(天元祿法:四位臨官,即爲祿位,如甲木生于亥,順行四位,臨官在寅,是甲祿在寅 矣;乙木生于午,逆行四位,臨官在卯,是乙祿在卯矣;丙戊生寅,順行臨巳,是丙戊祿巳矣,余仿此。將星之法,以中神爲主,子午卯酉,正中位也,申子辰,子爲將星,余仿此。)
若沐浴冠帶衰病胎養,則不勝五行之生克,病漸及于不神,養將需于有力,蓋見生吉而見克凶,是故水敗于酉爲假敗,火胎于子爲僞胎,木胎在酉,論克不論胎,金衰在戌,論生不論衰也。
(此言十二位,唯長生臨官帝旺爲重,余位稍輕,還以五行生克爲斷。)
死墓之法,臨死無救,則鄰死矣,臨死又克,則過死矣。
絕亦如之。
墓而有刑,如擊如發,墓而無沖,爲匿爲藏。
(爻神投死日月變爻之上,或日月變爻內有一生之,則死而未死,絕而未絕也;既死又克,則爲己死;無生無克,准克之半。凡用入墓,喜刑喜沖。)
蓋用爻生絕于日辰之上者特重,生絕于月建之上者有分,夫月令也,日天也,輕重緩急不侔矣。
(生絕月建,須兼論當生、所生、生我、克我、我克之法,日重而月輕也。)
伏爻生絕于飛,動爻生絕于變,其法猶類日也,然有真僞之辯焉。
本卦動爻,難言生絕,故巳動傷金而生土,亥發火熄而木榮,有同體之觀焉。
(動爻化出之變爻,伏神本位之飛爻,如空如破,則非生非絕矣,故曰真僞。卦爻一本專論生克,不當參以長生十二法也,故曰同體。)
蔔筮之道,歸重支神,不分陰陽,同其生死,此其准也。
若五行之家,析干支,分陰陽,則陽生陰死,陰死陽生,而長生亦異,蓋五行陰陽,皆投胎于母而後養焉。
(丙爲日,丁爲月,皆投胎于子,自天開于子,而日月昭焉。日月即人物之仰依也,故先以火胎于子爲法,養丑而生寅也。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丙既生寅,人亦生寅也。陰陽不可同立,男女不可無別,丁寄生于酉,故下言祖母族撫之。蓋陽干有十二位之用,陰干惟重死生,必欲分求,但以陽順陰逆爲法。)
既分男女,男順而長生,女逆而寄生,以至臨官食祿之地,乃見其功。
(蓋陰陽干支,至臨官而成功。丙臨官于巳,巳既有丙也,丁臨官在午,午即有丁也。)
男既長大,應合婚姻,惟寅丙遠贅子辛之妻而養戊己者,戊之長生于寅,己之寄生于酉,皆曰祖母撫之,獨此附其姑,然五行或同位、或相間,窮理反經而道盡矣。
(丙既生寅而長大,理合擇配,丙合于辛,宜配辛女,當卯無辛,遠逆寄生于子之辛女,贅爲夫婦,天之造物,非定有常。火生土而土胎子也,養于丑,故戊土生于寅,己土寄生于父娣丁長酉之姑,而各自成也。戊既長大,宜合癸配,卯中癸水娶之。土生金而金胎于卯也,養于辰,庚金長生于巳,辛金寄生于子,則祖母之族而撫焉。庚既長大,合午乙爲妻,金生水而水胎于午也,養于未,壬水長生于申,癸水寄生于卯。壬既長大,合酉丁爲妻,水生林而木胎于酉也,養于戌,甲木長生于亥,乙木寄生于午。甲既長大,合子己爲妻,木生火而火胎于子也,亥天地之終,子天地之始,己辛之女,皆是子而嫁贅,蓋男女皆自天生,五行或同位、或相間,窮其理而返諸常,可曲盡陰陽之道。法曰:子中癸己更加辛,丑中己癸複陰金,寅品甲木兼丙戊,卯中乙木癸水臨,辰中戊土藏乙癸,巳中丙火戊加庚,午中丁火連乙己,未中己土亦逢丁,申內庚金坤壬水,酉內辛金丁己尋,戌中戊土辛丁位,亥中壬水甲木生,地支內有天干伏,天地人元仔細分。)
唯土之長生不一者,以地王起甲申,申中有坤,故土生于申,若分陰陽,則戊生于寅,己生于酉,而金木水火之內,皆不可以無土,始知土德之用,接續五行,分寄而旺,無往而不生者哉。
(土神之生,不一其所,土神之位,相雜而處,所以五行不可無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