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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疫論 下卷 統論疫有九傳治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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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5 22:59: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溫疫論 下卷 統論疫有九傳治法84

 

 

夫疫之傳有九,然亦不出乎表裡之間而已矣。

 

所謂九傳者,病患各得其一,非謂一病而有九傳也。

 

蓋溫疫之來,邪自口鼻而入,感於膜原,伏而未發者,不知不覺。

 

已發之後,漸加發熱,脈洪而數,此眾人相同,宜達原飲疏之。

 

繼而邪氣一離膜原,察其傳變,眾人不同者,以其表裡各異耳。

 

有但表而不裡者,有但裡而不表者,有表而再表者,有裡而再裡者,有表裡分傳者,有表裡分傳而再分傳者,有表勝於裡者,有裡勝於表者,有先表而後裡者,有先裡而後表者,凡此九傳,其去病一也。

 

醫者不知九傳之法,不知邪之所在,如盲者之不任杖,聾者之聽宮商,無音可求,無路可適,未免當汗不汗,當下不下,或顛倒誤用,或尋枝摘葉,但治其証,不治其邪,同歸於誤一也。

 

所言但表而不裡者,其証頭疼身痛發熱,而複凜凜,內無胸滿腹脹等証,穀食不絕,不煩不渴。

 

此邪氣外傳,由肌表而出,或自斑消,或從汗解,斑者有斑疹、桃花斑、紫雲斑,汗者有自汗、盜汗、狂汗、戰汗之異,此病氣之使然,不必較論,但求得斑得汗為愈疾耳。

 

凡自外傳者為順,勿藥亦能自愈。

 

間有汗出不徹,而熱不退者,宜白虎湯;斑出不透,而熱不退者,宜舉斑湯;有斑汗並行而愈者,若斑出不透,汗出不徹而熱不除者,宜白虎合舉斑湯。

 

間有表而再表者,所發未盡,膜原尚有隱伏之邪,或二、三日後,四、五日後,依前發熱,脈洪而數,及其解也,斑者仍斑,汗者仍汗而愈,未愈者,仍如前法治之,然亦希有。

 

至於三表者,更希有也。

 

若但裡而不表者,外無頭疼身痛,而後亦無三斑四汗,惟胸膈痞悶,欲吐不吐,雖得少吐而不快,此邪傳裡之上者,宜瓜蒂散吐之,邪從其減,邪盡病已。

 

邪傳裡之中下者,心腹脹滿,不嘔不吐,或燥結便閉,或熱結旁流,或協熱下利,或大腸膠閉,並宜承氣輩導去其邪,邪減病減,邪盡病已。

 

上中下皆病者,不可吐,吐之為逆,但宜承氣導之,則在上之邪,順流而下,嘔吐立止,脹滿漸除。

 

有裡而再裡者,愈後二、三日或四、五日,依前之証複發,在上者仍吐之,在下者仍下之,再裡者常事,甚有三裡者,希有也。

 

雖有上中下之分,皆為裡証。

 

若表裡分傳者,始則邪氣伏於膜原,膜原者,即半表半裡也。

 

此傳法以邪氣平分,半入於裡,則現裡証,半出於表,則現表証,此疫家之常事。

 

然表裡俱病,內外壅閉,既不得汗,而複中氣方能達表,向者鬱於肌肉之邪,乘勢盡發於肌表矣,或斑或吐,蓋隨其性而升泄之也。

 

諸証悉去,既無表裡証而熱不退者,膜原尚有已發之邪未盡也,宜三消飲調之。

 

若表裡分傳而再分傳者,照前表裡俱病,宜三消飲,複下複汗如前而愈,此亦常事。

 

至有三發者,亦希有也。

 

若表勝於裡者,膜原伏邪發時,傳表之邪多,傳裡之邪少,何以治之?表証多而裡証少,當治其表,裡証兼之;若裡証多而表証少者,但治其裡,表証自愈。

 

若先表而後裡者,始則但有表証而無裡証,宜達原飲。

 

有經証者,當用三陽加法。

 

經証不顯,但發熱者不用加法。

 

繼而脈洪大而數,自汗而渴,邪離膜原未能出表耳,宜白虎湯辛涼解散,邪從汗解,脈靜身涼而愈。

 

愈後二、三日或四、五日後,依前發熱,宜達原飲。

 

至後反加胸滿腹脹,不思穀食,煩渴,舌上苔刺等証,加大黃微利之。

 

久而不去,在上者宜瓜蒂散吐之,如在下者,宜承氣湯導之。

 

若先裡而後表者,始則發熱,漸蓋理証,下之裡証除,二、三日內複發熱,反加頭疼身痛脈浮者,宜白虎湯。

 

若下後熱減不甚,三、四日後,精神不慧,脈浮者宜白虎湯汗之。

 

服湯後不得汗者,因精液枯竭也,加人參覆臥則汗解。

 

此近表裡分傳之証,不在此例。

 

若大下後,大汗後,表裡之証悉去,繼而一身盡痛,身如被杖,甚則不可反側,周身骨寒而痛,非表証也,此不必治,二三日內陽氣自回,身痛自愈。

 

凡疫邪再表再裡,或再表裡分傳者,醫家不解,反責病家不善調理,以致反複,病家不解,每責醫家用藥有誤,致病複起,彼此歸咎,胥失之矣﹗殊不知病勢之所當然,蓋氣性如此,一者不可為二,二者不可為一,絕非醫家病家之過也,但得病者向賴精神完固,雖再三反複,隨複隨治,隨治隨愈。

 

間有延挨失治,或治之不得其法,日久不除,精神耗竭,嗣後更醫,投藥固當,現下之邪拔去,因而得效。

 

殊不知膜原尚有伏邪,在一、二日內,前証複起,反加循衣摸床,神思昏憒,目中不及矣。

 

病家不咎於前醫耽誤時日,反咎於後醫既生之而又殺之,良可嘆也﹗當此之際,攻之則元氣幾微,是求速死;補之則邪火益熾,精氣枯燥;守之則正不勝邪,必無生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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