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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松園醫鏡卷四樂集治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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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4 04:47: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顧松園醫鏡卷四樂集治則

 

治則

 

謹守病機,〔謹守者防其變動也,病而曰機者,狀其所因之不齊,而治之不可不圓活也。〕

 

各司其屬。

 

〔屬者有五臟六腑之異,有七情六氣之異,各審其屬,而司其治。〕

 

有者求之,無者求之,〔言一遇病症,便當審其所屬之有無。〕

 

盛者責之,虛者責之。

 

〔言於各屬有無之間,分別虛實而處治也。〕

 

先必五勝,〔如木欲實,金當平之之類是也。〕

 

疏其血氣,令其調達,而致和平。

 

〔或補之而血氣方行,或溫之而血氣方和,或清之而血氣方治,或通之而血氣方調,須隨機應變,不得執一定之治。〕

 

補上治上,治以緩,補下治下。

 

治以急;急則氣味濃,緩則氣味薄。

 

寒者熱之,熱者寒之。

 

〔此正治法。〕

 

微者逆之,〔即正治法。〕

 

甚者從之,〔此反治法。〕

 

客者除之,堅者削之,留者攻之,逸者行之,〔過於安逸,則氣脈凝滯,故須行之。〕

 

結者散之,散者收之,急者緩之,驚者平之,〔安之也。〕

 

燥者濡之,勞者溫之,〔溫養之也。〕

 

損者益之。

 

熱因寒用,〔寒甚格熱,熱不得前,須熱藥冷服,所謂治寒以熱涼而行之也。〕

 

寒因熱用,〔寒藥熱服,所謂治熱以寒溫而行之也。〕

 

塞因塞用,〔如補脾得而脹自消。〕

 

通因通用,〔如積滯泄利,必通下之也。〕

 

必伏其所主,而先其所因,其始則同,其終則異,可使破積,可使潰堅,可使氣和,可使必已。

 

諸寒之而熱者,取之陰,〔謂以苦寒治熱,而熱反增,非火有餘,乃陰不足也,故宜補陰壯水,則熱自退矣。〕

 

熱之而寒者,取之陽,〔謂以辛熱治寒,而寒反甚,非寒有餘,乃陽不足也,故宜補水中之火,則寒自消矣。〕

 

所謂求其屬也。

 

〔言求其本,一水一火,皆腎中求之。〕

 

形不足者,〔陽氣衰也。〕

 

溫之以氣,〔非氣不足以達表而溫之。〕

 

精不足者,〔陰髓虧也。〕

 

補之以味。

 

〔非味不足以實中而補之。〕

 

其高者因而越之,〔病在上焦宜升散之,吐涌之也,〕其下者引而竭之,〔病在下焦,宜蕩滌之,疏利之也。

 

或云引者,蜜導膽導之類,竭者承氣抵當之類。〕

 

中滿者瀉之於內,〔中滿非氣虛中滿,如脹滿而有水有積,傷寒而結胸、便閉是也。〕

 

其有邪者,漬形以為汗,〔漬,浸也,言其汗出如浸,或用藥熏湯蒸之,浴洗之,皆法也。〕

 

其在皮者,汗而發之,〔前言有邪者,兼經絡而言,言其深也,此在皮者,言其淺也,故為表症宜汗。〕

 

其 悍者,按而收之,〔 者,急也,悍者,猛也,怒氣傷肝之症也。

 

按者制伏酸收,如芍藥之類是也〕。

 

其實者散而瀉之。

 

〔陽實宜散之,陰實宜瀉之。〕

 

審其陰陽,以別柔剛。

 

〔審病之陰陽,施藥之柔剛〕。

 

陽病治陰,陰病治陽。

 

〔陽盛者陰傷,治其陰者,補水之主也;陰盛者陽傷,治其陽者,補水中之火也。〕

 

定其血氣,各守其鄉。

 

〔或血或氣,用治收分,各不可紊也。〕

 

血實宜決之,〔謂決去其血,如決水之義。〕

 

氣虛宜掣引之。

 

〔掣,挽也,挽回其氣而引之使復也。

 

如上氣虛者,升而柔之,中氣虛者。

 

溫而補之,下氣虛者。

 

納而歸之。〕

 

陰陽俱不足,〔脈細小也。〕

 

補陽則陰竭,瀉陰則陽脫,如是者,可將以甘藥,〔故補虛羸者,非用甘不可,土為萬物之母也。〕

 

不可以飲以至劑。

 

〔剛毒之劑也。

 

並不可針灸。〕

 

形苦志苦,〔必多憂思,憂則傷肺,思則傷脾。〕

 

病生於咽嗌, 〔脾肺脈俱循咽溢,氣傷而虛,則不可行而滯,試觀悲憂過度,則喉嚨哽咽,飲食難進,思慮過度,則上焦痞膈,咽中核梗塞,即其征也。〕

 

治之以甘藥。

 

〔因損其臟,故甘藥調補之。〕

 

形數驚恐,經絡不通,病生於不仁,〔驚則氣亂,恐則氣下,因數驚恐,則氣血散亂,而經絡不通,故病不仁,即麻木也。〕

 

治之以按摩醪藥。

 

〔醪藥,藥酒也,按摩以導氣行血,醪藥以養正除邪。〕

 

欲令脾實,氣無滯,飽無久坐,食無大酸,無食一切生物,宜甘宜淡。

 

木鬱達之,〔達,暢達也,木喜調暢,但使氣得通行,便謂之達。〕

 

火鬱發之,〔發,發越也,因其勢而解之,散之升之,如開其窗,揭其被,皆謂之發。〕

 

土鬱奪之,〔奪、直取之也,滯在上者吐之,滯在中者伐之,滯在下者瀉之,皆謂之奪。〕

 

金鬱泄之,〔泄,疏利也。

 

或解其表,或破其氣,或通其便,皆謂之泄。〕

 

水鬱折之。

 

〔折,調治也。

 

如養氣可以化水,治在肺也;實土可以制水,治在脾也;自強可以帥水,治在腎也:分利可以泄水,治在膀胱也。

 

凡此皆謂之折。〕

 

病在中,而不實不堅,且聚且散,奈何?曰:無積者求其臟虛則補之,〔有積在中,則堅實不散矣,今則無積,可知病在中者,臟之虛也,故當取其何臟之虛以補之。〕

 

藥以祛之,〔去其病也。〕

 

食以隨之,〔養其氣也。〕

 

行水漬之,〔浸洗以通其經也。〕

 

和其中外,可使畢已。

 

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

 

〔病重者宜大劑,病輕者宜小劑,無毒者宜多用,有毒者宜少用〕。

 

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藥不及則病不痊,藥太過則正乃傷,故大毒治病,十去其六,便當知止,毒輕則可任,無毒則可久任也。〕

 

穀肉果菜食養盡之,勿使過之,傷其正也。

 

〔病雖去而有未盡去者,當以飲食養正,而余邪自盡,若藥餌太過,則傷正氣。〕

 

不盡,行復如法。

 

〔食養而猶不盡者,直用藥如前法以治之〕。

 

必先歲氣,〔如少陰司天,熱淫所勝,則無犯熱之類也。〕

 

無伐天和, 〔用藥當順天時。〕

 

無盛盛,〔邪盛復助之也。〕

 

無虛虛,〔正虛復攻之也,〕而遣人夭殃;勿致邪, 〔盛其盛,是致邪也,〕勿失正,〔虛其虛,是失正也。〕

 

絕人長命。

 

凡未診病,必問常貴後賤,雖不中邪,病從內生,名曰脫營。

 

〔心志不舒,則血無以生,脈日以竭,故為營脫。〕

 

常富後貧,名曰失精。

 

〔憂煎日迫,奉養日廉,故其五臟之積,日加消敗,故為失精。〕

 

凡欲診病者,必問飲食居處, 〔飲食有膏粱藜藿之殊,居處有寒溫燥濕之異。〕

 

暴樂暴苦,始樂後苦,皆傷精氣,精氣竭絕,形體毀沮。

 

〔苦樂失常,皆傷精氣,甚至竭絕,則形體毀壞。〕

 

診有三常,〔即常貴賤,常貧富,常苦樂之義。〕

 

必問貴賤,封君敗傷,〔追悔已往也。〕

 

及欲侯王,〔妄想將來也,皆致病之因。〕

 

故貴脫勢,雖不中邪,精神內傷,身必敗亡。

 

〔抑鬱不伸,故精神內傷,迷而不達,不亡不已也。〕

 

始富後貧,雖不傷邪,皮焦筋屈,痿為攣。

 

〔憂愁思慮,則心肺俱傷,氣血俱損,故為是病。〕

 

凡診者必知終始,〔謂原其始要其終也。〕

 

有知余緒,〔謂察其本知其末也。〕

 

切脈問名,〔欲得其素履之詳也。〕

 

當合男女,〔脈有順逆之別。〕

 

離絕鬱結,〔離者失其所愛,絕者斷其所懷,鬱者思慮抑鬱,結者深情難解。〕

 

憂恐喜怒,〔憂則氣沉,恐則氣怯,喜則氣緩,怒則氣逆。〕

 

五臟空虛,血氣離守,〔凡此皆傷其內故也。〕

 

工不能知,何術之語。

 

常富大傷,〔謂甚勞甚苦也。〕

 

斬筋絕脈,〔其筋如斬,其脈如絕。〕

 

身體復行,令澤不息。

 

〔澤,津液也。

 

息,生長也。

 

言身雖復舊能行,然令澤不息矣。〕

 

故傷敗結,留薄歸陽,膿積寒熱。

 

〔言舊之所侮有所敗結,血氣留薄不散,則鬱而成熱歸於陽分,故膿血蓄積,令人寒熱交作也。〕

 

粗工治之,亟刺陰陽,身體解散,四股轉筋,死日有期。

 

〔不知膿積以勞傷所致,刺則氣血復傷而死矣。〕

 

喜傷心,恐勝喜,憂傷肺,喜勝憂,思傷脾,怒勝思,怒傷肝,悲勝怒,恐傷腎,〔恐則足不能行,恐則遺尿,恐則陽痿,是其征也。〕

 

思勝恐。

 

病生於本,〔言受病之根原。〕

 

余知之矣,生於標者,〔言目前之多變。〕

 

治之奈何?曰:病反其本,得標之病,〔謂病有標本,但反求其所致之本,則現下之標病,可得其陰陽表裡之的矣。〕

 

治反其本,得標之方。

 

〔治有本末,但反求其拔本之道,則治標之運用,可得其七方十劑之妙矣。〕

 

治有取標而得者,有取本而得者,〔病之先受者為本,病之後變者為標。〕

 

有逆取而得者,有從取而得者。

 

〔各有所宜也。〕

 

故知逆與從,正行無問,〔正理而行,無所疑問。〕

 

知標本者,萬舉萬當,不知標本,是謂妄行。

 

粗工嘻嘻,以為可知,言熱未已,寒病復始。

 

〔假熱未已,真寒復起。〕

 

粗工凶凶,以為可攻,故病未已,新病復起。

 

〔假實未去,真虛更至。〕

 

血之與氣。

 

異名同類,〔以血化於液,液化於氣也。〕

 

故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

 

〔血與汗亦同類,但血主營,為陰為裡,汗屬衛,為陽為表,若表裡俱奪,則不脫於陰,即脫於陽。〕

 

故人有兩死,〔脫陽亦死,脫陰亦死。〕

 

而無兩生,〔孤陽不能生,孤陰亦不能生。〕

 

形肉已奪,是一奪也;大奪血之後,是二奪也:大汗出之後,是三奪也;大泄之後,是四奪也;新產及大血之後,是五奪也,此皆不可瀉。

 

婦人重身,毒之如何,〔有孕曰重身。

 

毒之謂峻利藥也。〕

 

曰:有故無殞,亦無殞也,〔有是故而用是藥,所謂有病則病當之,故孕婦不殞,胎亦不殞也。〕

 

大積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

 

〔大積大聚,非毒藥不可攻,但大毒治病,十去其六七即止。〕

 

過者死。

 

〔過用則傷胎致死。〕

 

引用http://jicheng.sabi.tw/jcw/book/%E9%A1%A7%E6%9D%BE%E5%9C%92%E9%86%AB%E9%8F%A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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