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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9:5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六 虛勞門 附論朱丹溪大補陰丸四物加黃柏知母湯二方502

 

附論朱丹溪大補陰丸四物加黃柏知母湯二方  虛勞之證,陰虛者,十常八九;陽虛者,十之一二而已。

 

丹溪著陽有餘陰不足之論,而定二方。

 

與東垣補中益氣之法,旗鼓相當。

 

氣下陷而不能升,則用東垣。

 

火上升而不能降,則用丹溪。

 

二老入理深譚,各造其極,無容議也。

 

前論補中益氣,能升清陽,設誤用之,反升濁陰,以致其叮嚀矣。

 

而丹溪之法,用之多不效者,可不深維其故哉。

 

昌謂立法者無過,而用法者不得法中之奧,過端四出,蓋於陽常有餘,陰常不足二語,未常細心推辨耳。

 

夫陽之有餘,得十之七;陰之不足,得十之三,此所謂真有餘真不足也。

 

陽真有餘,一切補陰之藥,直受之而無恐,多用之亦無害,是則補陰在所必需矣。

 

若陰之不足者,十存其三,而陽之有餘者,十存四五,亦名有餘而實則非真有餘也,究亦同歸不足而已。

 

補陰寒涼之藥,尚敢恣用乎?不知此義而恣用之,豈但不效,其後轉成陰盛陽虛,清穀盜汗等患,究竟陰基已壞於前,即欲更補其氣,其如味之不能載何,故再致叮嚀,俾用昔人法,如持權在手,較量於輕重之間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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