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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五 痰飲門 痰飲留伏論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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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8:39: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五 痰飲門 痰飲留伏論371

 

喻昌曰:痰飲之證,留伏二義,最為難明。

 

前論留飲者留而不去,伏飲者即留飲之伏於內者也。

 

留飲有去時,伏飲終不去,留伏之義,已見一斑。

 

而《金匱》奧義,夫豈渺言能盡,謹吾陳之:《金匱》論留飲者三,伏飲者一。

 

曰心下有留飲,其人背寒如掌大,曰留飲者。

 

脅下痛引缺盆,曰胸中有留飲。

 

其人短氣而渴,四肢歷節痛,言胸中留飲。

 

阻抑上焦心肺之陽,而為陰 ,則其深入於背者,有寒無熱,並阻督脈上升之陽。

 

而背寒如掌大,無非陽火內鬱之象也,脅下為手足厥陰上下之脈,而足少陽之脈,則由缺盆過季肋,故脅下引缺盆而痛,為留飲偏阻,木火不伸之象。

 

飲留胸中,短氣而渴,四肢歷節痛,為肺不行氣,脾不散精之象也。

 

合三條而觀之,心、肺、肝、脾,痰飲皆可留而累之矣!其義不更著耶?至伏飲則曰膈上病痰,滿喘咳吐,發則寒熱,背痛腰疼,目泣自出,其人振振身 劇,必有伏飲。

 

言胸中乃陽氣所治,留飲阻抑其陽,則不能發動,然重陰終難蔽 ,有時陽伸,陰無可容,忽而吐發,其留飲可以出矣。

 

若更伏留不出,乃是三陽之氣,伸而復屈,太陽不伸,作寒熱,腰背痛目泣,少陽不伸,風火之化,鬱而並於陽明土中,陽明主肌肉,遂振振身 而劇也。

 

留飲之伏而不去,其為累更大若此。

 

然留飲、伏飲,仲景不言治法,昌自其遏抑四藏三府之陽而求之,則所云宜用溫藥和之者,豈不切於此證,而急以之通其陽乎?所云苓桂術甘湯者,雖治支滿目眩,豈不切於此證,而可仿其意乎?故必深知此例,始可與言往法也。

 

後人不明《金匱》之理,妄生五飲六證之說,即以海藏之明,於五飲湯方下云:一留飲在心下;二支飲在脅下;三痰飲在胃中;四溢飲在膈上;五懸飲在腸間。

 

而統一方以治之,何其淺耶?再按:痰飲總為一證,而因則有二。

 

痰因於火,有熱無寒;飲因於濕,有熱有寒,即有溫泉無寒火之理也。

 

人身熱鬱於內,氣血凝滯,蒸其津液,結而為痰,皆火之變現也。

 

水得於濕,留戀不侑,積而成飲。

 

究竟飲證,熱濕釀成者多,寒濕釀成者少。

 

蓋濕無定體,春曰風濕,夏曰熱濕,秋曰燥濕,冬曰寒濕。

 

三時主熱,一時主寒,熱濕較寒濕三倍也。

 

《內經》濕土太過,痰飲為病,治以諸熱劑,非指痰飲為寒。

 

後人不解,妄用熱藥,借為口實,詎知凡治下淫之邪,先從外解,故治濕淫所勝,亦不遠熱以散其表邪,及攻裡自不遠於寒矣。

 

況於先即不可表,而積陰阻遏身中之陽,亦必借溫熱以伸其陽,陰邪乃得速去。

 

若遂指為漫用常行之法,豈不愚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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