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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四 熱濕暑三氣門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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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8:5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四 熱濕暑三氣門208

 

熱濕暑三氣門(法二十五條 論三篇 律十一條)

 

六氣,春主厥陰風木,秋主陽明燥金,冬主太陽寒水,各行其政。

 

惟春分以後,秋分以前,少陽相火,少陰君火,太陰濕土,三氣合行其事。

 

是故天本熱也,而益以日之暑;日本烈也,而載以地之濕;三氣交動,時分時合。

 

其分也,以風動於中,勝濕解蒸,不覺其苦。

 

其合也,天之熱氣下,地之濕氣上,人在氣交之中,受其炎蒸,無隙可避,多有體倦神昏,肌膚 起,胸膺痤出,頭面癤生者矣。

 

甚則消渴癰疽,吐瀉瘧痢,又無所不病矣。

 

其不能澹泊滋味,屏逐聲色者,且以濕熱預傷金水二臟,為秋冬發病之根。

 

故病之繁而且苛者,莫如夏月為最。

 

夫天氣無形之熱,與地氣有形之濕交合,而大生廣生之機益彰,然殺機每伏於生機之內。

 

所稱移星易宿,龍蛇起陸者,即於夏月見之,人身亦然。

 

《內經》運氣主病,凡屬少陰君火,即與太陰濕土一類同推,不分彼此。

 

而太陰司天,濕淫所勝,平以苦熱,佐以酸辛,以苦燥之,以淡泄之,治濕之法則然矣。

 

下文即出治熱之法云:濕上甚而熱,治以苦溫,佐以甘辛,以汗為故而止,可見濕淫而至於上甚,即為熱淫,其人之汗,必為濕熱所鬱,而不能外泄,故不更治其濕,但令汗出如其故常,斯熱從汗散。

 

其上甚之濕,即隨之俱散耳。

 

觀於《內經》濕熱二氣合推,即以得汗互解,妙義彰彰矣。

 

仲景以痙病、濕病、喝病,共為太陽經外感之候者,合而名篇。

 

蓋痙為熱病之最惡者,而要皆為濕熱之所釀,正從三氣交動中,會其微旨也。

 

然三氣雜病,非傷寒之比者,曷可枚舉。

 

但有一端為時令所乘,即當推三氣主病。

 

何有何無,孰淺孰深,以求確然之治。

 

如當風冒濕,飲醇啖爆,精津素虧,熱毒內蘊,濕邪久著之體,發為瘡瘍、瘧、痢、黃癉、腫滿、消渴、痿厥之病,既有濕熱多寡之不同,又有氣血虛實之各異,向非深入軒岐仲景堂奧,而取途於諸家之狹隘,所稱活人手眼,果安在哉?故會三氣交病之義,以審脈辨證用方,其於濕熱之孰多孰少,治療之從上從下,補救之先陰先陽,纖悉畢貫矣。

 

不遵聖法,而欲免過差,其可得乎? 《金匱》論痙病,於風木主事之時,蚤已申不可汗下之戒云:夫風病下之則痙,復發汗必拘急。

 

見風與熱合而生病,風則內應肝而主筋,熱則內應心而主脈,妄下損陰,則筋失養而成痙。

 

妄汗損陽,則脈失養而拘急矣。

 

至濕 所釀之痙,其不可汗下之意,則為少變,維時陽氣在外,既屢以發汗為戒,及遇無汗之剛痙,又不得不用葛根湯,取其微汗。

 

至於下法,全不示戒,且云可與大承氣湯,其意甚微。

 

見身內之陰,為外熱所耗,容有不得不下之證,但十中不得一二,終非可訓之定法。

 

略舉其端,聽用者之裁酌耳。

 

熱亦見風寒之邪中人,不可妄用苦寒,濕熱之邪中人,不可妄用辛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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