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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三 中風門 附風痹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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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7:43: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三 中風門 附風痹126

 

附風痹 (法七條) 中風四證,其一曰風痹,以諸痹類風狀,故名之也。

 

然雖相類,實有不同。

 

風則陽先受之,痹則陰先受之耳。

 

致痹之因,曰風、曰寒、曰濕,互相雜合,匪可分屬。

 

但以風氣勝者為行痹,風性善行故也。

 

以寒氣勝者為痛痹,寒主收急故也。

 

以濕氣勝者為著痹,濕主重滯故也。

 

邪之所中,五淺五深,不可不察。

 

在骨則重而不舉;在筋則屈而不伸;在肉則不仁;在脈則血凝而不流;在皮則寒。

 

此五者在軀殼之間,皆不痛也。

 

其痛者,隨血脈上下,寒凝汁沫,排分肉而痛,雖另名周痹,不隸於血脈之中也。

 

骨痹不已,復感於邪,內舍於腎。

 

筋痹不已,復感於邪,內舍於肝。

 

脈痹不已,復感於邪,內舍於心。

 

肌痹不已,復感於邪,內舍於脾。

 

皮痹不已,復感於邪,內舍於肺。

 

此五者,亦非徑入五臟也。

 

五臟各有合病,久而不去,內舍於其合也。

 

蓋風寒濕三氣,雜合牽制,非若風之善行易入,故但類於中風也。

 

《經》論諸痹至詳,然有大闕,且無方治。

 

《金匱》補之。

 

一曰血痹、二曰胸痹、三曰腎著、四曰三焦痹。

 

《金匱》論血痹,謂尊榮人骨弱肌膚盛,重因疲勞汗出,臥不時動搖,加被微風,遂得之。

 

但以脈自微澀在寸口,關上小緊,宜針引陽氣,令脈和、緊去則愈。

 

血痹,陰陽俱微,寸口關上微,尺中小緊,外證身體不仁,如風痹狀,黃 桂枝五物湯主之。

 

《經》但言在脈則血凝而不流,《金匱》直發其所以不流之故。

 

言血既痹,脈自微澀,然或寸或關或尺,其脈見小緊之處,即風入之處也。

 

故其針藥所施,皆引風外出之法也。

 

《金匱》論胸痹脈證,並方治繹明,入二卷胸寒痹痛條下,此不贅。

 

《金匱》腎著之病,其人身體重,腰中冷,如坐水中,形如水狀,反不渴,小便自利,飲食如故。

 

病屬下焦,身勞汗出,衣裡冷濕,久久得之。

 

腰以下冷痛,腹重如帶五千錢,甘薑苓術湯主之。

 

《經》但言骨痹不已,復感於邪,內舍於腎。

 

仲景知濕邪不能傷腎藏之真,不過舍於所合。

 

故以身重腰冷等證為言,曰飲食如故,曰病屬下焦,意可知矣。

 

然濕土之邪,賊傷寒水,恐害兩腎所主生氣之原,關系尤大,故特舉腎著一證,立方以開其痹著。

 

《金匱》復有總治三痹之法,今誤編歷節黃汗之下,其曰:諸肢節疼痛,身體 羸,腳腫如脫,頭眩短氣,溫溫欲吐,桂枝芍藥知母湯主之是也。

 

短氣,中焦胸痹之候也。

 

屬連頭眩,即為上焦痹矣。

 

溫溫欲吐,中焦痹也。

 

腳腫如脫,下焦痹也。

 

肢節疼痛,身體羸,筋骨痹也。

 

榮、衛、筋、骨、三焦俱病,又立此法以治之,合四法以觀精微之蘊,仲景真百世之師矣。

 

治痹諸方,不另立門,姑附風門之後,實與治風不侔,不可誤施。

 

痹症瑣屑,不便立法者,俱於用方條下發之,宜逐方細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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