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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三 中風門 律五條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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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7:41: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三 中風門 律五條123

 

【律五條】 凡風國中經絡,不行外散,反從內奪,引邪深入者,醫之過也。

 

治中風一如治傷寒,不但邪在三陽引入三陰為犯大禁,即邪在太陽引入陽明、少陽,亦為犯禁也。

 

故風國中絡,即不可引之入經,中經即不可引之入府,中府即不可引之入藏。

 

引邪深入,釀患無窮,乃至多死少生,可無戒歟?凡治中風自汗證,反利其小便者,此醫之過也。

 

毋論風中淺深,但見自汗,則津液外出,小便自少。

 

若更利之,使津液下竭,則榮衛之氣轉衰,無以制風火之勢,必增其煩熱,而真陰日亡也。

 

況陽明經利其小便,尤為犯禁。

 

少陰經利其小便,必失溲而殺人,可無戒歟?凡治中風病,不明經絡府藏,徒執方書,妄用下法者,必至傷人,醫之罪也。

 

風中經絡,只宜宣之使散,誤下則風邪乘虛入府入藏,釀患無窮。

 

若夫中藏之候,多有平素積虛,藏真不守者,下之立亡,不可不慎。

 

惟在胃府一證,內實便秘者,間有可下。

 

然不過解其煩熱,非大下也。

 

所謂一氣之微汗,一旬之微利,亦因可用始用之。

 

至於子和以下立法,機要以中藏者宜下為言,則指下為定法,胡可訓耶。

 

然中藏有緩急二候,中府日久,熱勢深極,傳入藏者,此屬可下。

 

而下必使風與熱俱去,填其空竅,則風不再生。

 

若開其瘀壅,必反增風勢,何以下為哉?其卒虛身中急證,下藥入口,其人即不蘇矣,可無辨歟!後世以中府之便秘,指為中藏,見其誤下,不致損人,益信子和機要之法為可用。

 

設遇真中藏證,下不中病,難可復追矣。

 

凡治中風四肢不舉證,不辨虛實,妄行補瀉者,醫之過也。

 

四肢不舉,皆屬脾土,膏粱太過,積熱內壅者,為脾土瘀實,宜瀉以開其壅。

 

食少體羸,怠惰嗜臥者,為脾土虛衰,宜補以健其運。

 

若不辨而實者補之,虛者瀉之,寧不傷人乎?凡治外中於風,不辨內挾何邪,誤執一家方書,冀圖弋獲,其失必多,醫之過也。

 

風邪從外入者,必驅之使從外出。

 

然挾虛者,非補虛則風不出。

 

挾火者,非清熱則風不出。

 

挾氣者,非開鬱則風不出。

 

挾濕者,非導濕則風不出。

 

挾痰者,非豁痰則風不出。

 

河間東垣丹溪,各舉一端,以互明其治。

 

後學不知變通,但宗一家為主治,倘一病兼此五者,成方果安在?況不治其所有,反治其所無,寧不傷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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